本报讯记者杜萌记者5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四川省于6月3日在什邡法院临时搭建的“帐篷法庭”内,首次宣判一起趁灾犯罪案件,毛方林因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盗窃赃物予以追缴。
汶川大地震后,家住绵竹市拱星镇高坪村八组的毛方林因逃避震灾到了红白镇,见镇中民房、商铺大多倒塌,便趁无人之机,于5月13日至5月16日,在该镇内已倒塌的民宅、商铺中,盗取现金2111元和25条香烟、9部手机、2部数码照相机、1辆两轮摩托车以及大量首饰等财物,合计金额19388元。5月16日清晨,毛方林在逃离震区时,被巡逻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毛方林在灾区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已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仍潜入灾区窃取受灾群众的财产,其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极大,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