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汶川大地震后,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群众慷慨解囊,除了纷纷向市民政部门,市红十字会、市慈善基金会捐款捐物外,还有许多直接或通过其他机构间接向四川灾区捐献了钱款物资。为了加强对这部分款物的使用途径的审计和监督,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将对这部分捐赠、募捐活动等进行备案和通报。
最近,部分单位已陆续到市或区县民政部门办理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的备案或通报,但还有不少单位来电咨询备案和通报的涉及的范围,向哪个部门办理等问题。日前,市民政局负责人就这些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备案和通报的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政部发布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和上海市政府《关于加强本市抗震救灾募捐管理的紧急通知》。
为什么要建立救灾捐赠、募捐活动的备案和通报制度?
答:建立备案和通报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本市的救灾捐赠和募捐行为,加强审计和监督,保证社会捐赠的每一分资金和每一样物资都用于援助灾区,同时,也便于汇总统计。
哪些募捐活动需要备案或通报?
答:凡是涉及救灾的社会募捐,除了由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市慈善基金会负责组织实施的之外,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在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内组织发动募捐,以及其他组织和机构依法开展募捐活动的所得资金和物资,都应到市或区(县)民政部门备案。此外,各公募基金会、各公益性民间组织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以抗震救灾名义开展义演、义赛、义卖捐赠和募捐活动的,都应分别报市或区(县)民政部门备案。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通过其他途径向灾区直接捐赠的款物,也应向市或区(县)民政部门通报。
备案和通报制度是针对“5·12汶川地震”捐赠和募捐特别要求的吗?
答:不是。国家民政部今年4月28日颁布的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5号)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这次在“5·12汶川地震”捐赠工作中提出这个要求,是对备案和通报制度的进一步重申。
需要备案、通报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备案内容包括: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及资金或物资的用途等。
通报内容包括: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时间、地点、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数量和去向等。
如何进行备案和通报?
答:需备案或通报的部门单位、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须在活动结束30日内完成备案或通报工作,可以到上海市民政局网站(www.shmzj.gov.cn)下载《抗震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备案表》(简称《备案表》)或《抗震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情况通报表》(简称《通报表》),填写完成并加盖公章后,以邮寄或快递方式送达市或区(县)民政部门。《通报表》也可以通过传真至上海市民政局,63231716。
通 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和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抗震救灾募捐管理的紧急通知》(沪府办发〔2008〕14号)有关精神和要求,现将本市对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实施备案制度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凡在本市以抗震救灾名义开展社会募捐的单位,包括举办义演、义赛、义卖等捐赠和募捐活动的单位,需在活动结束30日内,将接收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的数量和去向以及活动举办时间、地点、内容等报至市或区(县)民政部门备案。
本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凡是未将抗震救灾款物汇缴至本市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的单位或组织,均需及时将款物情况及去向向市或区(县)民政部门通报。
具体办法请登录上海民政网(https://www.shmzj.gov.cn)或见本报(台)答记者问。
上述备案和通报情况将在上海民政网及时公布,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的查询。监督投诉电话:962200。
上海市民政局二○○八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