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采购面粉每袋吃三四元回扣
供货商按月“纳贡”两名被告人分别收了2.8万余元和2.5万余元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报讯 (记者李奎) 为推销自己的产品,一面粉供应商向两名采购经理大施商业贿赂——对方每采购一袋面粉可给予3至4元的回扣款。
记者上午获悉,这两名采购经理均被石景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罪名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人受贿款5万余元被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今年39岁的王某案发前曾担任某商业集团面包公司烘焙采购经理、运营经理、负责人等职务。
2006年,王某通知包括天津统一面粉有限公司在内的三家生产面粉的公司,表示该集团准备更换超市销售的面粉品牌,要求对方提供样品以供选择。
天津统一面粉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业务主管李某与王某是老相识,双方的业务往来也有几年了。为稳定销售业绩,李某在一次与王某洽谈业务的过程中,承诺将按销售量进行“返利”。
比较后,王某最终决定,还是采购统一公司的面粉。很快,两家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合同。
2006年4月,李某在该集团办公楼的楼道内悄悄塞给王某一个装有1800元的信封,这是王某第一次拿到李某承诺的回扣。
之后,李某每个月都到该集团办公楼,给王某塞上一个装钱的信封,数额从1000多元至2000多元不等。
起初,王某拿回扣的标准是每采购一包面粉提3元。后来王某受到该集团提拔,34岁的齐某开始接任采购经理,此时二人按照每包面粉4元的标准共同吃回扣。
2007年12月,警方接到该集团有限公司针对王、齐二人收受贿赂的报案,不久便将二人抓获。
经查实,王某和齐某收受统一面粉北京分公司业务主管李某给予的回扣款数额,分别为2.8万余元和2.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齐某身为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业务单位的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鉴于二人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故法院酌情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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