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韶关6月10日电 (冯昶李凌汪次安)今日上午,广东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案作出终审裁定,判处被告人徐贤记有期徒刑5年。
2008年1月14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徐贤记驾驶粤FM3048夏利牌小车到曲江区大转盘附近,将其向他人购买的9只穿山甲装上小车后,开车到翁源县出售,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经鉴定9只穿山甲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翁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贤记无视国法,明知珍贵的野生动物而予以收购、运输和出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依照《刑法》条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徐贤记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500元,没收作案工具夏利牌小车一辆,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徐贤记不服,向韶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该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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