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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详解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各参加者的权利义务

  新华网北京6月11日电(记者陈菲)《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日前公布施行,针对条例规定的有关内容,记者采访了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政府研究所所长于安。他表示,条例运用过程和行为相结合的立法技术,对各种恢复重建活动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和具体权利义务作出了相当系统和比较全面的规定。


  “ 条例首先明确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各参加方的法律地位,即灾民自救自建、社会参与和帮扶、政府主导和国家支持。”于安说。

  ——受灾群众自救是在国家支持和社会帮扶下,灾区受灾群众自力更生进行生产和生活自救。例如,乡村地区的住房建设以受灾群众自建为主。

  ——社会参与方面,国家鼓励国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它们的参与有志愿性和职务性之分,应当分别按照志愿支持和履行工作职务或者合同义务的规定参与恢复重建。

  ——政府的主导和支持,是指中央政府、灾区地方政府和其他地方政府在灾后恢复重建中的地位和作用,包括在安置、调查、规划和建设过程中的领导、组织、协调。

  “灾区的全部恢复重建都应当在政府主导下进行,受灾群众自救和社会扶助工作应当接受政府的统一领导或者指导,因此政府在灾区恢复重建中的活动在条例中占有重要位置。”于安表示。

  于安说,条例以过渡性安置、调查评估、恢复重建规划、恢复重建实施等阶段为基础,规定了灾后恢复重建各方参加者在不同阶段的权利义务,以及救灾资源分配的优先次序。

  过渡性安置,是解决受灾群众临时住所和初步恢复工农业生产的临时措施。对灾区群众的过渡性安置,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灾区政府根据实际条件为灾区群众提供临时住所。过渡性安置用地按临时用地安排,实行特殊行政程序,先行使用土地,事后再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在恢复工业生产上,灾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组织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企业恢复生产。

  调查评估,是为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提供依据的准备性措施,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地震灾害调查评估采用全面调查评估、实地调查评估和综合评估的方法,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评估结论的可靠性。对毁损严重的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鉴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

  恢复重建规划,是进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基本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规划管理。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主体是法定的政府及其部门。规划的编制程序是开放透明的,应当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并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专题论证;国务院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及时公布。

  恢复重建的实施,由灾区省级政府负责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支持、协调和指导。条例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对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保护、防疫和废旧物资的利用,对灾后恢复重建的防震标准,建设工程的选址、设计、施工、建材和监理、验收诸建设环节提供了明确要求。条例特别规定对学校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

  恢复重建的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和市场运作等方式筹集。国家用财政资金建立灾后恢复重建基金,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捐款捐物,依法投资地震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政府实行特殊政策支持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其中包括税收优惠、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向有关贷款项目提供财政贴息、优先在灾区安排建设项目、优先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同时简化行政审批手续。

  “条例规定的法律义务具有极强的法律约束性。”于安说,条例设立了监督管理制度,还对从事灾后恢复重建的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规定了严厉的违法责任。

  “监督管理制度和法律责任体系的建立,为条例规定的法定义务的履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于安表示。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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