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报网讯 (记者张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布了旨在调控工资分配的“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正常情况下,企业可以11.5%为基准上下浮动涨薪标准,但不应高于16.5%,也不能低于3.5%。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企业工资指导线是根据本市经济发展预测和国家在收入分配方面的有关政策,再经过相关测算,定期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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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负责人介绍,生产发展正常的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可按基准线确定;平均工资为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两倍以上的,工资增长幅度应低于基准线。经营亏损,职工工资发放困难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以安排工资零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市属垄断行业的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工资增幅一般不突破基准线;市属竞争性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已不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的城市公用事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一般不得突破上线。
对工资水平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及平均工资、或两年未增资及工资增长缓慢的一线职工及技术工人,要予以倾斜,其工资增幅应当高于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工资增长幅度。生产一线及技术工人岗位人员工资水平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工资不得增长。在经济效益正常企业,普通员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60%的,平均工资增长可以高于上线;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40%的,工资增长必须达到或超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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