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房屋距离施工现场十几米 修路时严重受损 多次协商未果
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
六环路居民告首发公司获赔6万
本报讯 (记者王巍)俩单位修六环路的过程中,损坏居民房屋。
2006年3月,房山居民李振水诉称:2004年4月至10月间,被告单位在自家房屋旁十几米处修建六环公路,由于施工地点距离房屋太近,施工中产生的强大震动给房屋造成严重损坏,后经多次协商未果。遂起诉首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3828.2元。
首发公司辩称:该公司只是代表政府作为六环路的业主,而不是施工方;在修建六环路时,公司委托房山区人民政府进行拆迁补偿,补偿款已拨给了房山区政府,至于房山区政府怎么给李振水补偿,该公司并不清楚,不同意李振水的诉讼请求。
同为被告的城建集团辩称:该公司在与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只负责施工问题,具体到拆迁补偿由发包方负责,因此不同意李振水的诉讼请求。
今年1月25日,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李振水经济损失63828.2元。宣判后,首发公司提起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李振水房屋受损的损害结果是由首发公司与城建集团在对六环路良乡至黄村段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首发公司应对其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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