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强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财政预算的监督,督促政府合理分配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对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笔者就如何借助审计手段、强化人大预算监督的问题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在人大财政预算监督中引入审计手段的必要性
人大预算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职权的重要内容,也是最高层次的、具有强制力、权威性的国家监督。《预算法》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而当前人大财政预算监督在实际上还处于流于形式的状态。原因有三:一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在财政监督方面缺乏足够的力量和专业水平,使权力机关既难以对预算草案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又难以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监督。二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缺乏实质性介入的途径和手段,无法掌握财政预算和执行的实质性情况,难以对预算实施实质性监督。三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财政预算监督工作中,往往只注重了对预算资金安排的合法性审查,而对资金安排合理性及资金投入绩效的评价则较少考虑。
政府财政审计监督是政府内部的自我监督机制,是保证财政预算健康运行的重要手段。但由于审计机关归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系统,既要对同级政府负责,又要审计监督同级政府的财政行为,因此,它无法摆脱业务工作的局限性,因而不能不影响和削弱审计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客观性。同时,由于审计机关审计预算难以处理实质性问题,也影响了审计监督的实效性。
由此可见,宪法、地方组织法、预算法、审计法虽然赋予了地方人大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权,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它的工作班子的力量还无法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行使财政监督权提供有效的、高质量的服务。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影响了其监督的权威性和实效性,因此,只有在人大财政预算审查监督中引入审计手段,才能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财政的监督工作更富成效、更具权威。
二、引入审计手段,强化人大对预算监督的几点对策
人大在预决算审查中可以充分运用财政审计。《审计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在人大预算监督中引入审计手段,要在以下四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要在借助审计手段强化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上下功夫。人大要大力支持和促进审计机关依法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以及对重点部门、重点资金、重点领域的专项审计,大胆暴露审计问题,强化审计结论办理落实,以维护财经秩序,严肃财经纪律。同时,又要积极借助审计手段,由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委托审计机关加强对财政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特别是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以弥补权力机关专业技术力量不足的问题,提高人大监督实效。借助审计手段从编制和执行两个层面加强对预决算审查监督,加强对预算编制合法性监督,教育、农业、科技、环保、社会保障等预算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等。加强对预算执行真实性的监督,切实把握重点支出拨付,预算调整,超收收入使用等况,并将政府公共开支的合理性、有效性纳入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范围。
二是要在支持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上下功夫。审计的职能实质是审计政府及政府领导的财政责任和行为。在我国现阶段,审计结果要经过政府同意后才披露问题,有时达不到保障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目的,反映不出预算执行的实貌。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审计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通过开展审计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和调研,参与或监督审计机关的预算审计工作,对审计报告的全面性、公允性、真实性进行评估等途径,把审计监督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有机糅合,做到协同运作、相互促进,既不干预正常的审计执法行为,又能支持审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真正做到寓监督于支持之中。
三是要在建立健全制度上下功夫。人大要完善预算审查监督体系,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对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方式、程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增强操作性,确保该项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要加大对审计机关财政预算审计的指导,对审计的重点、方向、程序、处理、落实等方面提出要求,使之能体现在审计报告中,逐步提高监督实效性,准确判断和检验财政活动成果的真实性。
四是要在加强监督力度上下功夫。加强人大审查监督与政府审计监督的力度,根本的措施是要抓好审议意见的落实.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监督预算及对审计报告的审议意见,审计报告中披露的预算编制和执行的实质性问题,要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大整改力度,限期报告整改结果。必要时针对审查报告反映的一些重大问题的整改作出决定或决议,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同时,向社会公布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工作报告及人大审议意见,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和执行决议情况。从而推动被审计单位和部门落实审计决定,解决实际问题,严肃财经纪律,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者单位:湖北省秭归县人大常委会)
(责任编辑:张庆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