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被骗500万元,法院一审判缓刑
江北区房地产交易所副所长违规办证,导致他人损失500万元,因滥用职权被江北区法院判刑。昨日,该判决生效。
副所长违规办证
今年45岁的程某,1996年8月受聘于房地产管理局江北区分局,任江北区房地产交易所副所长,分管房地产的产权登记工作。
一次,在与朋友吃饭中,他认识了何某。
何某是重庆金谷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谷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96年5月,该公司与位于江北区小苑三村的建新中学签订运动场改造工程联建合同,约定土地由学校提供,资金由金谷园公司提供,该公司在支付场地租用费的前提下享有停车场的经营权,经营期限为50年。
1998年9月初,何某到房交所去为学校停车场办理产权证时,请程某帮忙,把产权办在自己公司名下。程某明知金谷园公司没有该停车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但还是安排工作人员把停车场的产权办在了金谷园公司名下。
当月10日,何某拿到了产权证。
还违规核准登记
第二天,所长得知此事,立即令程某收回该证。4天后,何某才交出产权证,程某把它销毁。
但是,就在这4天时间里,何某把那块土地卖给一个姓杨的女士,售价为500万元。按规定,合同签订后,要到房交所办理买卖合同登记,何某为此又找到程某。程某明知何某没有产权证,仍违规盖上了“本合同合法有效,核准登记”的条形章和房交所登记专用章。
付款之前,杨女士的丈夫还特意委托他人,到房交所验查合同上的章是否是真的。程某还出面证实该章是真的。
随后,杨女士分两次把500万元交给何某。何某则用它还了自己的债务。
滥用职权遭缓刑
接下来,杨女士去办土地所有权证时,发现被骗,遂报案。何某随后逃走,不知所踪。
法庭上,程某辩称自己没有因此得到好处,只是帮朋友。由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法院判决程某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
记者莫雪庆
(责任编辑:廖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