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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交通肇事审查起诉期投身救灾 免于刑事处罚

  审查起诉期投身救灾 他被免于刑事处罚

  本报讯(郑泽良 记者 黄志富) 犯交通肇事罪的周某某在取保候审、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积极参与“5•12”抗震救灾表现突出。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今年1月11日晚上11时50分,在绵阳某公司上班的北川香泉乡人周某某驾驶轿车从绵阳驶往安县。行至永安路界牌镇附近时,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将行人汪某撞成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周某某负全部责任。案发后,周某某向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5•12”地震后,取保候审、正接受检查机关审查起诉的周某某得知北川县城沦为重灾区后,不顾家里年迈的父母和已经怀孕6个月的妻子,当天下午即在绵阳报名成为抗震救灾志愿者,第一时间驾车到达安县永安镇。因路毁、塌方等原因,车子无法进入北川,他就与其他志愿者一起,徒步进入北川县城抢险救人。当晚他和两个同事一起,用手在一楼的废墟里刨出一个幸存者。此后三天,他一直坚持在废墟里抢救、抬送伤员。第4天才得知自己在北川的家已被损毁,所幸父母和妻子脱险。次日他随志愿者队伍返回绵阳后,又到市中心医院、南河体育馆抬送伤员。期间,他见南河体育馆受灾群众中有些孕妇因条件所限缺营养,就发起同事捐款,买了许多鸡蛋煮好送给孕妇吃,并到安县永安、桑枣等救助站帮忙。

  5月30日,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周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经济损失81446元,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因其在“5•12”抗震救灾中挺身而出,主动到灾区当志愿者救助受灾群众,表现突出,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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