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13日电 中国民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慈善会等公募基金会开支的管理费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自身章程的规定,并尽可能少提取或不提取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要向社会公布。
6月13日,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就社会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该负责人在答问中介绍了民政部门对公募基金会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的审批程序: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可登陆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下载“公募基金会救灾募捐申请表”,填写完毕后报送至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基金会管理处。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应按照登记所在地民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报批。
该负责人说,没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如果以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必须应经同级民政部门批准。
该负责人强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要求,慈善会等公募基金会开支的管理费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自身章程的规定,并尽可能少提取或不提取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要向社会公布。
(责任编辑:张庆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