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先生开着私家车郊区游时,将车停在农家院里,结果车被盗走。近日,房山法院窦店法庭判决旅馆开办方补偿宋先生9000元。
今年4月3日,宋先生驾驶桑塔纳轿车和全家到房山窦店一家采摘园游玩。当晚,全家住在该采摘园内设的旅馆。
宋先生将轿车停放在旅馆院内,未交纳停车费,旅馆也未承诺照看。第二天清早,宋先生准备离开时,发现自己的轿车被盗。因采摘园拒绝赔偿,双方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后认为,旅馆虽未承诺保管车辆,也没交付车辆,实际也未收取费用,但实际已为消费者提了停车场地,不论提供的是专用场地还是公用场地,该旅馆已产生对车辆管护的义务。鉴于此附随义务下发生的车辆损害事实,并非该旅馆一方原因造成,而是第三人的原因,因此该旅馆只应承担适当补偿责任。最后法院根据宋先生提供的车辆购买时间、价款等证据确定补偿数额。(王秋实) (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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