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济南6月14日专电(记者董振国)近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出台办法,加强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法监察的责任追究,一旦出现行政不作为和其他行政违法行为,主要领导将被给予诫勉直至开除的处分。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进一步明确了土地执法监察责任,规定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是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第一责任人,所属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是发现、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直接责任人。
如果本辖区内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出现严重问题,将对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其中包括:发生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受到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或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公开调查处理的;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制止和查处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多次集体进京到省上访的;被国土资源部或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列为重点整改地区的;对非法采矿或超层越界采矿发现、制止查处不及时、不到位,引发重大地质灾害或人身伤亡事故的等。
根据规定,如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存在行政违法行为,将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包括对非法占地建设行为、非法采矿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致使违法行为形成事实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案而没有及时立案,应当查处而没有及时查处,或者有案不报、压案不查的;在执法办案中,违反办案程序、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而实施行政处罚造成错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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