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汶川大地震救灾工作的重点逐渐转入灾后重建。检察机关在抗灾和依法打击各种干扰破坏救灾活动的犯罪行为的同时,更应肩负起灾后重建庞大工程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努力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的稳定。
一、震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必要性 笔者认为,当前检察机关应把主要精力集中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上,包括灾后重建前期的赈灾物资的管理、发放及中后期抗灾物资的采购、管理、使用等方面的犯罪预防。
一是震后救灾工作时间上的紧迫性要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迅速开展。震后灾区百废待兴,救灾工作的即时性不可避免地造成很多环节衔接不力,一些犯罪分子往往趁乱违法犯罪,如冒充红十字会领取救灾物资后再转卖牟利,造成群众对物资发放工作不满意,进而使灾区各种矛盾激化,影响救灾工作正常进行。
二是震后救灾工作中庞大的物资发放量要求加强对各类物资管理机构的监管力度。震后灾区面临着灾民安置、重建家园等大量工作,各级政府迅速重建、正常运转尚需时日,各级检察机关必须迅速行动起来,积极主动地介入到救灾工作的犯罪预防中来,避免救灾物资在逐级下发时出现不能按时按量发放,不能合理进行调配等问题,同时预防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管理、发放救灾物资时利用职权贪污、挪用,谋取个人利益,给救灾工作造成恶劣影响。
三是重建工程中职务犯罪几率提高要求必须预防在先。灾区重建国家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各种社会捐助在不断增加,而且目前许多民间资本也正在陆续进入。而职务犯罪的规律就是巨大的经济利益下的犯罪几率迅速提高,因此重建中的腐败问题必将成为今后民众瞩目的焦点,当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二、震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点 笔者认为,当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可以侧重以下几点:
一是对管理、发放救灾物资、款项过程中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当前,大量的救援物资仍在源源不断运抵灾区,发放救灾物资、款项等工作仍在继续进行。对这些物资、款项的管理是目前预防犯罪的重点。首先要预防救灾物资管理部门不能发生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其次要预防各级发放人员可能利用便利为谋取私利而私自挪用特定款物等犯罪;第三要预防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尤其是采取冒领、多领等方式,囤积救灾物资,转移他处贩卖牟利的行为更要严加防范。
二是对管理、发放救灾物资、款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的预防。救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另一类职务犯罪就是在管理及发放物资、款项中的渎职犯罪行为,为了不断增强灾区各级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感,预防失职、渎职行为发生,教育和监督是必不可少的。
三是对灾后重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开展专项预防,对其中重要环节实行跟踪监督。汶川大地震使许多设施、建筑损毁严重,震后重建时由于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抢险救灾工程可以不招标,直接指定有资质、有实力、有信誉的施工队伍承建,所以这些重大工程项目上马的同时,检察机关要提前介入,防患于未然。建设过程中,还要专项预防、跟踪监督,保证每个环节有管理、有制约,使重建工程成为“阳光下的工程”。
(作者单位: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