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6月15日电(记者姜涛)为加强对各级政府财政安排和社会各界捐助的抗震救灾资金的管理,江苏省日前规定,接收捐助资金需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并建立健全报表统计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抗震救灾资金的筹集及使用情况,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各界、媒体的监督。
江苏省新近出台的《江苏省支援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捐赠专用收据”的使用范围是,中央财政对江苏省接收指令性抗震救灾任务的补助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抗震救灾资金,省级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规定压缩5%公用经费部分,各级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接收社会各界捐助的抗震救灾资金及其利息收入,其他依法依规筹集的用于抗震救灾的资金。
今后,江苏省将严格按照程序拨付各级政府财政安排和社会各界捐助的抗震救灾资金。省内有关部门根据省抗震救灾领导小组下达的救灾任务,测算相关明细费用报省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由省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批转省财政部门初审。省财政部门初审后,向民政、慈善总会、红十字会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省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批准后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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