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6月16日电 据质检总局网站消息,国家质检总局日前组织对手机电池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福建、广东等8个省、直辖市88家企业生产的112种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为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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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定充满电的电池在常温条件下,以0.2倍额定容量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放电时间不低于5小时,以1倍额定容量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放电时间不低于51分钟。两项试验分别考核电池在小电流和大电流放电情况下的特性,相同放电电流条件下,放电时间越长,电池的容量越高,可供使用的时间越长。抽查中有部分产品0.2C5A放电性能、1C5A放电性能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放电性能不合格的手机电池使用时间短。
2、部分产品低温放电性能不合格。
标准规定充满电的电池在-20℃±2℃的低温条件下贮存4h后,在同一低温条件下用0.2倍额定容量电流放电到2.75V,放电时间不低于3小时。抽查中有部分产品低温放电性能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在北方寒冷冬季户外使用这样的产品,会出现使用时间短,严重的甚至无法开机。
3、部分产品热冲击不合格。
标准规定,充满电的电池放置于高温试验箱中,以(5℃±2℃)/min的速率升温到130℃±2℃并保持30min,电池应不起火、不爆炸。这项试验主要考核电池在高温条件下的安全性能,防止使用时掉落到诸如高温锅或高温炉中、或因短路引起电芯温度过高等意外事件时出现致命危害。抽查中有部分产品热冲击试验时出现爆炸或爆裂起火现象。
针对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限期整改。同时,对抽查中质量较好的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消费。国家质检总局将继续对手机电池产品质量进行跟踪抽查,促使手机电池行业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为消费者创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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