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福中通讯员詹爱华)近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省环保局关于对安顺市宏盛化工有限公司20万吨合成氨项目建设强制停工的申请。这是贵州省环保局继依法叫停贵阳逸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后的又一起典型案例。
宏盛化工有限公司地处贵阳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红枫湖上游的环境敏感区,企业生产废水排入厂外的九溪河,流经邢江河、羊昌河后,汇入贵阳市饮用水源地红枫湖,对红枫湖水质造成污染影响。
2007年12月6日,贵州省环境监察总队对宏盛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建的20万吨合成氨项目建设,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报批其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贵州省环境监察总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于2008年1月4日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项目停止建设,并处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贵州省环境监察总队的行政处罚,宏盛化工有限公司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虽然如期缴纳了9万元罚款,但是,却拒不履行停止工程建设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老鼠躲猫”的方式,白天停工,晚上加班,躲避环保执法部门的检查,紧锣密鼓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企图强行上马违法项目,以此造成“先上车,后补票”的既成事实。目前,该项目建设投资已超过1.1亿元,完成项目主体建设约90%。
在此期间,安顺市环保局对宏盛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多次下达过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并要求其向环保部门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宏盛公司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在市场化肥价格节节攀升的利益驱使下,仍然继续加紧违法项目的施工。
业内专家认为,安顺市宏盛化工有限公司20万吨合成氨项目如果建成投产,一旦出现环境污染事故,将对红枫湖水质产生重大影响,对贵阳市饮用水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贵州省环保局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贵州省环保局的行政处罚:责令安顺市宏盛化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20万吨合成氨项目的工程建设。
日前,贵州省环保局、贵州省监察厅已将安顺市宏盛化工有限公司的违法建设项目列入2008年全省第一批环境违法挂牌督办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