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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草一木都不能动”保护方式产生负面效应 单个条例难以应对复杂现状 全国二千多个自然保护区背后的隐忧(图)

新闻快读

  过去几十年的“抢夺性”保护,使我国拥有了数量、面积在全球范围也居前列的自然保护区。当我们深为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发展成就欣慰时,一系列问题也浮出水面:“一草一木都不能动”的“绝对保护”还继续可行吗?面对既多又杂的自然保护区,一个保护条例够用吗?

  管理思路应从过去的教条式向适应性管理转变

  根据不同生态类型和保护目标制定“一区一法”

  本报记者 韩乐悟

  来自官方的消息称,我国已建立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近2400个,约占国土面积的15%。


  业外人士无论从何种角度解读,都会认为这是一个好消息。更详细的资料显示,这些自然保护区使全国88%的陆地生态系统类型、87%的野生动物种群、65%的高等植物群落、近20%的天然林、50%的沼泽湿地,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的300多种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主要栖息地和130多种珍贵树木的主要分布地得到有效保护。

  但是,多位业内人士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考虑更多的是成绩背后不容忽视的问题:

  我们要建多少个保护区才合适?让它囊括多少土地面积最好?

  保护区是否只有“一草一木都不能动”地“绝对保护”,才不枉“保护”之名?

  每个保护区的保护目标、生态特征有所不同,靠一个《保护区管理条例》,能否解决保护区法治管理问题?

  现在一个自然保护区只专门强调一个方面的作用,我们能否开始思考保护网络体系的构建,逐步实现从局部、区域性到系统性管理的转变?

  ……

  业内人士称,之所以提出这些问题是因为,我国自1956年划定第一个自然保护区以来,52年时间已经过去,传统的保护理念和管理方式已到了急需转变的十字路口。

  “孤岛”保护割裂有机整体

  “在过去几十年中,抢夺性保护是一个现实问题,但现在应是回归理性的时候了。”北京林业大学自然保护区管理学院院长雷光春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究竟自然保护区上升的曲线应该怎样走?不少专家认为,应该是“夯实、平缓向上发展”的过程,而且应更多地着眼于全国自然保护区网络体系的建设。

  如此讲,并非简单否定过去几十年保护区的发展成就。雷光春认为,相反,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各种各样的途径,从中国来讲最现实和相对有效的是建立自然保护区。而从全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发展的历史来看,现在是最好时期。

  回首我国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生态多样性的过程,除了人们常常称道的保护效果,变化还在多方位显现:此过程中,中国主动地融入了国际社会,其中最典型的是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加入了《湿地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由于国家各种生态工程建设及与此相关的激励机制和政策的实施,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到2007年,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发展进入“快车道”,除了林业和环保,水利、农业、海洋等部门也都出现了自然保护区。

  但在雷光春看来,在过去几十年的建设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比如有的自然保护区建立之初面积划得非常大,在划分功能区划的时候,把很多与当地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无需划入的土地也划到自然保护区内;自然保护区只是进行局部的、区域性的保护,保护区与保护区之间没有形成一个有机整体等等。

  专家以人们熟悉的亚太迁徙候鸟举例说,候鸟一年四季根据气候的变化,选择不同的栖息地。但对候鸟迁徙过程中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迁徙,什么地方越冬,什么时候回到繁殖地,我们没有一个整体的考虑。很多迁徙动物的生长、繁殖场所是不一样的。海洋、大江大河和湖泊之间也有很多活跃性的物种,都有一个迁徙过程,但我们目前还没有考虑到它们整个生命过程中对栖息地不同的要求。

  “一草一木不能动”产生负面效应

  一个普遍的保护观念是,“所有自然保护区里的一草一木都不能动”。

  这是对“文化和自然之间关系的一种扭曲”,业内人士尖锐指出,“如果一味教条地执行这条规定,会产生一系列负面效应。”

  雷光春提出一个独特的观点:“保护区也需要一定程度的人为干扰。”这一观点甚至连一些环保人士也觉得颇难接受,因为严峻的现实警示人们,我们不是保护得过分而是保护得不够,现实中不顾法律禁令,在保护区内及周边搞商业开发、破坏资源的大有人在……

  “应该说两方面的问题都有,但保护区内及其周边居民正常的生活需要与那些商业开发、过度利用不同。”雷光春认为,实际上,居住其中的人们的正常生活,是千百年来自然生态系统演化过程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已经形成人和自然和谐的关系,有很多物种就是生长在这样的环境下,把它完全保护起来,这些物种反倒会很快消退,没法生长了。

  保护区的一些问题,不只中国有,国外也有。上世纪60年代芬兰、瑞典等国就吃过这种“教条式管理”的苦头:为了专门保护珍稀漂亮的蝴蝶,他们建了40多个蝴蝶自然保护区。但20年后重新评估其保护成效,结论是彻底失败。原因是蝴蝶所需要的栖息地恰恰需要有一定程度的人为干扰,在“绝对保护”下,蝴蝶生存所食植被发生变化,被其他物种取代最后完全消失。

  从过去教条式管理向适应性管理转变,被业内认定为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面临的重要变革之一。

  不少专家表示,在中国提适应性管理比在国外更有意义。因为中国自然保护区的人较多,“初步估计全国自然保护区内及其周边的居民接近两千万。而国外很多自然保护区是人烟稀少的地方。”

  那么如何协调好居民与保护区的关系?怎样保障居民少干预、少破坏,使社区发展和自然保护区发展目标相协调并能可持续发展?专家提供的答案是:“必须从国家层面实施生态补偿制度”,“纯粹靠替代产业和发展生产无法解决问题”。

  一个条例怎能应对“既多又杂”

  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要进行的另一个转变是“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分析人士认为,目前我国还没有自然保护法,只有一个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但我国自然保护区的类型既多又非常复杂,一个条例根本解决不了其管理的法治问题。“而人治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刀切,是非理性的。”

  据有关人士介绍,国外非常强调每个自然保护区“一区一法”,即自然保护区必须根据其保护目标、生态特征来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如完全没有人烟的地质自然保护区、湿地自然保护区等等,不同生态系统类型的保护区的管理需有不同的法律可依。“之所以要按生态类型立法,根本原因是每个自然保护区所保护的对象,每个保护对象的生态、进化过程都不一样。”

  洞庭湖和鄱阳湖,作为候鸟保护区,从冬季11月到第二年4月是最关键的时间段。自然保护区划定了相应的核心区,予以绝对保护。但夏天之后,一片汪洋,此时候鸟保护区的职能发生根本性变化,鱼类的保护成为另外一个重要目标。换句话说,冬天这片区域对候鸟非常重要,但夏天已并非如此。而作为鱼类自然保护区,鱼类的回游场地与繁育场地和候鸟的不一样,保护的方式自然就有所不同。如果仍然只按当初保护候鸟的一个目标严格管理,问题可想而知。

  记者从相关方面了解到,相比一些民间环保人士期待的自然保护法的立法,近年制定出台湿地法的呼声似乎更为真切。有关方面在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基础上,通过不同项目调研,期望以湿地法作为突破口,使不同类型保护区的立法更有针对性。但湿地立法被人们形容为“只闻楼上有人声,不见有人下楼来”。

  虽然国家层面的立法一直在难以言说的多方权衡中艰难进行,但近年一些相关省份湿地条例已陆续出台。专家指出,这将对前者提供经验,起到推动作用。

  另据了解,作为部门规章,国家林业局已出台《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但有关人士指出,这还远远不是根据不同生态类型、不同保护目标而制定的针对性较强的“一区一法”。

  据统计,从物种的多样性和特有性来讲,中国在全球最重要的12个国家之中排第七。全球34个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关键区域,中国占了4个。中国国际重要湿地有30处,湿地类型的模式有550个。业内人士认为,无论是保护现实还是履约需要,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发展都需要更有效、更理性的方式。而建立健全法制、政策和科技支撑体系也成为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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