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费者协会6月16日就国内宾馆饭店现行的“12点结账”公开发表评论,称这一做法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市场交易原则,有损消费者权益(详细报道:宾馆饭店“12点结帐”百年行规在北京被破除)。
目前,国内宾馆饭店普遍以天为计价单位,并统一规定中午12点为结账时限,不满24小时必须按24小时结账。否则,超过中午12点结账加收半天房价,超过6小时加收一天房费。这样的收费方式在国内一直争议比较大,但宾馆饭店对外的解释是,“12点结账”是国际惯例,不能视做侵害消费者权益。执行惯例,酒店业说需要统一的清洁和管理,如果人人都按照24小时计算入住时间,那别的客人就没法享受随时入住的平等待遇了。
然而笔者认为,清扫房间与客人住不住满24小时无关,现在宾馆行业都实行规范化管理,客人无论什么时候走,都不影响清扫房间。所以,酒店统一的清洁和管理实际是一种利己思维,实际是告诉客人“我的地盘我做主”。像住宿客人入住不足24小时却被收了一天半的房费,这很像是在明抢。从民法的角度来思忖,酒店所说的客人“随时入住的平等待遇”,只是酒店从经营、效益方面考虑,有利于提高住房效率,而对于客人的实际却不考虑,这损害了客人的利益。
如果宾馆业坚持“中午12时结账”是国际惯例,大多数宾馆酒店都是这么做的,我们认同。但反过来说,宾馆业是不是也要尊重这样一种“国际惯例”――“一天24小时”,这是全世界国家、人民、各行各业都在遵守的一个国际惯例,那么,客人住宿坚持按“一天24小时”结账也可以说是“国际惯例”吗,酒店业为什么却又不认可呢?同样,即便是国际惯例或者是行规,如果与我国的相关法律相抵触,也应该适用我国的法律来解决。
我国消法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有公平交易权,住宿一天一夜显然应该是24个小时,而有的消费者只住了十几个小时,却被按照24个小时收费,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如果行业组织以行业规定为由作统一的规定,则涉嫌限制竞争。行业组织只能自律,而不能限制交易对方。即使是国际惯例,也不能违反中国的法律。因此,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为消费者说话,抵制宾馆饭店现行的“12点结账”的做法,值得推崇。
事实上,“中午12时结账”并非不可打破。早在两年前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的某商务宾馆在成都率先推出“对时房”,如果客人下午两点入住,到第二天下午两点才算一天,改变了该宾馆以往的惯例。很多消费者认为,“对时房”对消费者更公平,值得肯定。实际上,“中午12时结账”这个行规是于1954年在《国际旅馆业规范》确定的,显然不能满足今天人们的需求,在全世界都在遵守“一天24小时”惯例的真实情况下,消费者住宿有权要求按一天24小时结账。
期待宾馆饭店“12点结账”早日终结。(石子河)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