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7日),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出台惠民措施,允许因工伤导致精神疾病或传染病的工伤职工,可到本市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传染病专科医院就医。
发生的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就医结束后再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
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伤职工,就医发生的费用则先由个人垫付。
工伤职工到眼镜店配镜可适度报销 昨天,市劳动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工伤职工配置眼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伤职工可到眼镜店配眼镜了,此前只能在指定医院配镜。
市劳动保障局透露,配镜后,工伤职工可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结论、发票到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销。不过,超过本市规定的眼镜配置费用限额的,社保经办机构将按本市规定的限额支付。(作者:赵鹏)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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