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人员死亡抚恤金调整
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标准基数,因公牺牲(因工死亡)为40个月标准基数
本报讯(记者 陈洪亮 实习生 黄静娜)省民政厅、人事厅和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进行调整。
|
通知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标准基数(标准基数如下文解释),因公牺牲(因工死亡)为本人生前40个月标准基数,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标准基数。
2005年12月29日之后,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含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抚恤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我省的实施办法执行。通知还规定,驻外工作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上述办法计发。
上述标准基数分两个时间段按以下不同方法计发。
2004年10月1日-2006年6月30日计发办法:
在职人员死亡的 标准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与岗位津贴、职务津贴之和。其中,基本工资指的是: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及工龄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和津贴;机关工人为本人等级工资和津贴。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的 标准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职)费和生活补助费、生活补贴费之和。其中,基本离退休(职)费是指: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退职人员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退职,并按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其基本退职费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2006年7月1日起计发办法:
在职工作人员死亡的 标准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与抚恤金之和。其中,基本工资指的是: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的 标准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职)费与抚恤附加之和。其中,基本离退休(职)费内容与之前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