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18日电 (记者樊曦、冯晓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8日发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禁止国有企业职工投资与本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以防止通过不当行为向职工持股、投资企业转移国有企业利益。
意见稿明确,国有企业职工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的企业;不得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关联业务的企业。
意见稿指出,本意见印发前国有企业中已投资上述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投资企业增加投资。
此外,意见稿还就规范国有企业与职工持股、投资企业的关系作出规定,要求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引入职工持股时,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新公司从该国有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设立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意见稿强调,国有企业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取业务往来单位,产品、服务交易应当价格公允,不得定向采购或接受职工投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国有企业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无偿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资产和劳务、销售渠道、客户资源等;若需提供的,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公允价确定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提供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
此外,国有企业还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与职工投资企业构成关联交易的种类、定价、数量、总金额等情况。
对于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意见稿要求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本意见印发后半年内辞去所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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