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重东西放在了后备厢? 下车问路,出租车趁机溜走 |
几天后,发现丢失的上网卡在使用 电话报警遭“冷遇”漫画/王启峰 |
下车问路时“的哥”拉跑电脑 乘客报警却遭冷遇
警方是否该立案 各方观点不一
趁着乘客下车问路的间隙,出租车司机加大油门逃离,乘客的手提电脑、现金和资料全被拉跑,报警却又遭“冷遇”。来西安出差的赵先生回上海后,内心仍难以平静下来。
乘客无线上网卡还在使用警方是否可以找到司机
6月13日下午1时许,来自上海的赵先生在西安市解放路北端搭乘一辆出租车准备前往南郊摩登假日酒店洽谈业务。
车子走到沙坡村时,司机说他也找不到摩登假日酒店,让赵先生下车问一下过路人,赵先生刚刚下车,“还没有来得及找人问一下地点,司机就开车跑了。”赵先生说,看到出租车开动,他急忙追了上去,可出租车并未停留,反而加大油门逃跑。没有追上出租车,装在电脑包里的手提电脑、现金、工作资料全都被拉跑了,更糟糕的是,赵先生没有记住该出租车的车号。
昨日凌晨,回到上海的赵先生发现随同电脑丢失的无线上网卡竟然还在使用中,“通过这个办法,是不是就可以找到那个司机?”昨日上午,他通过电话向西安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报警,可是警方的答复让他有些失望,“警察说,可以帮我寻找,但无法立案调查。”
警方涉嫌侵犯公民通讯自由不能随便使用技侦手段
公交分局七大队民警说,在此案中,虽然赵先生的无线上网卡还在使用,但是,由于赵先生难以提供更为有效的证据,因此,此案不能作为刑事案件来立案调查,只能按照遗失财物来帮他寻找。
不属于刑事案件,就不能立案,在这样的一个前提下,“技侦手段就不能随便使用。”警方也不能轻易地调查赵先生提供的无线网卡的通讯情况,“这涉嫌侵犯公民通讯自由”。
公交分局在接到报警后,详细地向赵先生解释了为什么不能立案,只能是配合赵先生寻找他的东西。由于赵先生甚至不能提供出租车的特征,那么只剩一个办法,就是在不越权行使职责的范围内尽力帮赵先生寻找失物,“比如协助赵先生找到当时那一路段的监控录像,由赵先生指认当时所乘坐的出租车”。碰撞焦点是抢夺还是侵占
西安公安公交分局没有对此立案,资深警官和律师对此看法不一。其中,“抢夺还是侵占他人财物”成了警官和律师们碰撞的焦点。
律师这样说之一:属于抢夺
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韩永安认为,此案应该以抢夺罪立案。他说,从赵先生的讲述来看,他并非是不小心遗忘在出租车上,问路本来就是就是出租司机的义务,但是,司机利用乘客下车问路,将本来应该妥善替乘客保管的财物拉走,在此,出租车成了司机作案的工具。“能不能破案和要不要立案,是两个概念。”韩永安说,尽管乘客没有提供更多的线索或证据,但这并不影响是否能够立案。
之二:属于非法侵占他人财物
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强认为,此案属于非法侵占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警方应予以立案,“刑法中有明文规定。”
他说,在乘客下车后,司机是在乘客不备的情况下,将乘客的物品拉走,属于非法侵占他人财物,根据《刑法》中的规定,警方应该立案,“乘客的现金、笔记本是可以评估的财产损失,这里面还有乘客的工作资料等隐性的损失,这个损失可能比物品本身的损失更大。”
之三:情况复杂不好说
虽然以上两位律师对案件的看法不同,但都认为警方应该对此立案,但也有律师认为,“情况比较复杂,不好说”。
律师陈晓梅认为“乘客离开出租车到底有多远”是认定案件的因素之一,如果离开稍微远一点,司机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抢夺,而是非法侵占他人财物。
警察这样看之一:属于抢夺
从警多年的王警官认为,“如果司机明知道乘客只是下车问路,乘客才刚离开车几步路,却仍然恶意将车开跑,就属于抢夺,因为财物此时还在乘客的控制范围之内。接受报案的单位应该按照抢夺立案。”
之二:要走自诉程序
刑警李警官认为:赵先生上车后就和出租车司机形成了一种贸易关系,当乘客下车后,还留在出租车上的物品,司机只是有义务替乘客代为保管,财物的保管权在此发生了转移,如果司机将车子开跑,就属于非法侵占他人财物。
他说,根据相关的规定,非法侵占他人财物要达到两万元人民币以上才可以立案,因此,赵先生只能走自诉程序。当然,接到报警的公安单位可以在自己的能力范围之内,协助赵先生找到司机。
太多困惑“数目较大”究竟是多少
律师们和两位警官除了对案件定性的观点不一致,对“数目较大”的看法也不一致。
王警官说,根据他们通常办案的原则,“每一万元就是一个坎”也就是说,非法侵占他人财物上了一万元就可立案。而李警官的观点则是“非法侵占他人财物达到两万元才可以立案”。
西安市一位资深律师则认为,在此案中,赵先生被“拉跑”的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就可以立案,即使无法当作刑事案件来立案,也可以当作治安案件来立案。
另一位律师说,由于不同地域有不同的立案标准,刑法中的“数目较大”有一定的弹性空间,警方有可能据此而不予立案。不能因为警方没有对此立案,就定性为“行政不作为”,但警方可以协助赵先生找到当事司机。
“我觉得警察应该比较容易找到赵先生丢失的财物。”市民张先生认为,尽管不立案没有错,“但通过网卡定位或者电子监控可以找到当事司机,为什么不找呢?”
市民王女士则对“数目不够,达不到立案标准”产生了困惑,“那么,我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如果遇到了这种事情,我就可以向警察虚报,说我被抢了或丢了好几万元,警方就可以立案了?反正目的是让你帮我找回东西。但这样一来,我不又成了报假案了吗?”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何杰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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