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住宅节能改造可用公积金
本报讯(记者李海霞)根据市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刚刚发布的《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除城区四合院和平房外的城镇住宅节能改造项目,申请补助资金后的不足部分,个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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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现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负担,五类改造项目可向相关政府部门申报资金。其中,城区四合院和平房的节能改造,按相关规定申报解危排险专项资金;农民自建既有住宅的节能改造项目,可按照《关于2008年北京市开展既有农民住宅节能保温改造示范项目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申报奖励资金。大型公建及普通公共建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融资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可申请中央财政的贴息资金;除城区四合院和平房外的城镇住宅节能改造项目,申请补助资金后的不足部分原则上由业主和原产权单位各负担50%,原产权单位可使用房屋维修专项资金的售房单位上缴部分,个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法》对改造预算上限进行了规定,如不带中央空调的普通公共建筑,更换外门窗每平方米建筑投资100元,墙体和屋面保温每平方米建筑投资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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