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记者刘佳)国家发改委昨日宣布,自2008年7月1日起,将全国除西藏自治区之外的省级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025元。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农业生产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暂不调整;四川、陕西、甘肃三省受地震灾害影响严重的县(市)电价也不做调整。
此次电价调整的原因是近两年电煤价格持续大幅攀升,导致发电企业普遍出现亏损。今年1-5月份,发电企业亏损面达到80%以上,部分发电企业出现资金周转困难、难以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局面。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次电价调整对物价总水平的影响不大。因为这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没有调整,不会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产生直接影响。而农业和化肥生产电价不调整,有利于稳定粮价,减缓物价总水平上涨的压力。工商企业用电价格调整后,对物价总水平影响有限。
此外,这次还对电煤价格采取了最高限价的干预措施,要求全国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包括重点合同电煤和非重点合同电煤,其出矿价(车板价)均以2008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当日没有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实际结算价格作为最高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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