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审计署通过公告曝光的救灾款物使用违法违规事件有了回应:河南省安阳县工商业联合会会长余耀文在组织赈灾过程中擅自动用部分救灾款,涉嫌以权谋私被免职;工商银行绵阳涪城支行用“抗震救灾特别费”为本行职工购买56双耐克运动鞋事件,相关责任人已被停职。
与明目张胆地截留、私分救灾款物不同,上述事件中,当事人“用心良苦”,很善于使用障眼法,行事隐蔽、“巧妙”。余耀文擅自动用4.15万元救灾款购买其弟经营的服饰专卖店的服装,帮其促销,购买非地震灾区急需的物品捐助灾区,并使用虚假发票;绵阳涪城支行购买耐克鞋后,发票上写的却是“雨衣、雨鞋和雨伞”。表面看来,这些物资都是为支援地震灾区,并通过合法渠道购得,而实际上,个人从中得了不少实惠。手段“巧妙”,可谓“明修栈道暗度陈仓”。
能不能发现那些“巧妙”挪用救灾款物者,考验着救灾款物管理体系是否科学,检验着有关救灾法律是否完善,对监管部门提出了更高要求。
比如,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能不能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将监督贯穿于救灾款物募集、分配、拨付、管理、使用的每一个环节,覆盖到所有涉及救灾款物募集和管理、使用的地区、部门与单位,并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公开处理结果?检察院、法院能不能对玩忽职守的行为,做到违法必究?
更重要的是,要让这些监管手段和措施成为一种常态,形成一种机制,盯住任何一个想对救灾款物“动歪脑筋”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