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论坛
李林 李勇
按照中国签订的《奥林匹克宪章》规定,2008年奥运会组委会应保证一切活动符合《奥林匹克宪章》,符合国际奥委会、国家奥委会和主办城市签订的协议。要按照奥林匹克宪章和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2008年奥委会组委会工作条例,制定或完善诸如知识产权保护、市场营销、环境保护、电视转播权等领域的法律,对组委会的法律地位、组织原则、组成方式和活动程序,以及与奥运会顺利举办相关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作出全面规定和完善,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办事,为北京奥运的成功举行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营造良好的奥运法治氛围。
北京奥运会提出了“绿色奥运、人文奥运、科技奥运”的筹办理念和廉洁奥运的筹办方针,在传递了人类社会和平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的理想和追求的同时,张扬了法治的精神。如果说人文奥运彰显了奥运的人性化,体现了法治的精髓,那么绿色奥运、科技奥运、廉洁奥运则体现了北京奥运对自然的尊重、对人类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尊重,这既是法治实现的土壤,也是需要法治予以保障的对象。奥运的成功举办,须臾离不开法治的引导、规范和保障。
“绿色奥运”与法治 我国通过宪法确立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来间接保护公民在环境上的利益。公民个人以及群体有权在一种健康无污染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绿色奥运”理念的提出,以及用保护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生态平衡的可持续发展思想筹办奥运会,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北京和中国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生态环境的改善,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这一切,都为公民环境权、发展权等权利的实现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我国在筹办奥运会的过程中,通过对相关法律的制定与完善,坚持节俭办奥运的方针,在筹办工作中注重勤俭节约,珍惜每一种资源,注重赛后利用,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力争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求通过法律制度来使“绿色奥运”得到切实有效的落实。
“科技奥运”与法治 “科技奥运”要求紧密结合国内外科技最新进展,提高北京及分赛场城市的科技创新能力,推进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在人民生活中的广泛应用。法治是科技进步的助推器,而科技进步所带来的实惠,应当对所有人、所有地区带来大致相同的感觉、同样的价值与尊严,使所有人的权利和自由更多而不是更少,这就必然要求“科技奥运”战略的实施,能让科学技术转化成对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成果,体现法治的公平正义。此外,奥运标志,奥运会主题歌、吉祥物,以及与奥运有关的一切智力成果需要知识产权等法律的保护,这正是法治与科技相互补充、相互支撑的最好明证。
“人文奥运”与法治 “人文”旨在强调并表达一种思想态度、行为理念与文化精神。这种注重精神层面的东西,需要通过各种媒介和载体予以传达,而法律所蕴含的对人性的关怀、对人类高尚精神的引导、对人格尊严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保障,则是此种载体的极好表现形式。法治建设中的人文关怀与北京奥运结合在一起,推动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展,也弘扬了奥运的人文精神。“人文奥运”的要义,是传播现代奥林匹克思想,展示中华民族的灿烂文化,展现北京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和市民的良好精神风貌,推动中外文化的交流,加深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与友谊;促进人与自然、个人与社会、人的精神与体魄之间的和谐发展;突出“以人为本”的思想,以运动员为中心,提供优质服务,努力建设使奥运会参与者满意的自然和人文环境。这些价值追求和工作目标,与法治所要实现的人文关怀是殊途同归的。
“廉洁奥运”与法治 “廉洁奥运”虽非北京奥运会明确提出的一个口号,但举办一届廉洁的奥运会无疑是国际社会的关注目标和全国人民的殷切期盼。法治是有效地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剂良药。以廉洁奥运为口号,以法治为保证,我们有能力、有信心打好奥运反腐战。
我国应当进一步加强奥运法治建设,立法机关和政府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奥运会资金的来源、使用、分配与监管:通过制定与奥运会资金来源相关的法规,依法保证和规范奥运会有关资金来源渠道;通过按照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制定奥运会资产分配的相关法规和奥运会资产使用方案,保证在“举办奥林匹克运动会取得的全部收益必须用于发展奥林匹克运动和体育运动”前提下,依法协调各方利益;通过制定与奥运会资金监管相关的法规,在公开、透明的制度下,保证奥运会资产依法使用。
此次奥林匹克盛会在北京召开,既是一次展示中国精神文明杰出成果的机会,也是一次展示包括中国法治在内的政治文明巨大成就的机会。伴随着北京奥林匹克精神的传播,相信世界会更加了解中国,了解中国的大国文明和法治文化。
(本文作者李林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李勇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