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财政供养系数控制在2.2%以内
途径:货币补助;或改为聘用制;或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
“简编分员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实践中基于稳妥推行的考虑,可能采取各种各样的做法
公共事业提供机制不仅是人员的分流,更根本的是公共事业运作理念的转变”
本报记者 胡新桥 本报实习生 刘志月
精简财政供养人员九千余名 “据说政府机关与被分流人员都有一个很好的协商,会给他们一笔安置费,大概有3万到5万元吧;之后你就可以自己创业或找其他工作了。
”6月19日,谈起与自己有关的分流,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某街道办事处的门卫老张,坦然地跟记者说。
老张所说的分流,是武汉市最近出台的一项引人关注的政策: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2008年度精简区级财政供养人员编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湖北省委、省政府提出的财政供养系数总量控制要求,武汉市在去年精简财政供养人员编制的基础上,今年将再次精简编制9069名。
这个《意见》还要求,各区抓紧制定人员分流政策,继续清理清退机关和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拓展人员分流渠道,面向市场,多层次、多渠道妥善安置富余人员。
随《意见》同时下发的还有《2008年度各区财政供养单位精简人员编制表》。此表显示,武汉市江岸区今年需精简编制258名,是需要精简编制的区里面最少的一个。
面对分流,老张不太着急,是因为他所在的江岸区这方面工作做得不错。
“像我们门卫,还有食堂这些后勤部门的工作人员,都是采用签合同的方式聘用的;合同期限一般是一年,如果感觉你做得还不错,年底就会续签的。”老张说,“合同条款里都会规定工资和福利待遇等的,基本上能够保障(我们的权益)”。
近年来,江岸区通过对经营性的事业单位进行社会化管理、企业化运作的改革,既使老张们的“退路”有了保障,也使区里的事业单位从财政供养编制中退出,减轻了区财政的负担。
精简编制不等于裁员 2003年,湖北省委、省政府提出财政供养系数总量控制目标,要求3年内,湖北省财政供养系数达到2%以内(即100人中有2人享受财政供养),全省精简编制23万个。考虑到武汉市人口稠密等特殊情况,该系数被放宽至2.2%。
据了解,截至2007年底,武汉市市直部门及部分区的财政供养系数已达到财政供养系数控制目标。《意见》说,此次精简编制主要是为确保区级财政供养系数控制目标的完成。
“精简编制并不等于裁员,这与企业的裁员完全是两个概念!”武汉市政府一位工作人员说(也许是对此工作非常重视也非常慎重,记者采访颇为不顺。好不容易见到这位工作人员,他反复要求记者不要透露其姓名,也不要透露他所在的具体部门)。
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政府工作人员说:这次精简编制主要是解决各个区编制情况不平衡的问题,因为每个区的人口基数不同,所以每个区面临的精简压力也不同,不能笼统地说谁做得好谁做得不好。
这次精简,是要解决编制超员的问题。这位工作人员解释:比如武汉市某个区人口基数为200万,按照财政供养系数计算,它的编制数可以达到4.4万人,而实际上可能只要4万或者更少的人就可以完成区里的工作,所以这个区就可能存在“空编制”的情况,这次主要就是清理这些“空编制”,减轻财政支出,从而达到总量控制的目的。
当然,对于一些需要适度精简人员的部门,也在这次精简范围之内。“不过涉及到人员时,我们也会研究制定人员分流的相关政策,对其进行妥善安置的。”他说。
据了解,精简编制过程中,武汉市各区采用的方式不尽相同,但大部分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表示,将逐渐转向采取聘用制解决编制超员问题。比如,已经完成精简任务的武汉市洪山区就通过让分流人员注册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他们进行安置。
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1998年施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说到底,精简编制只是政府在用人机制方面的一个改变。”武汉市政府那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说。过去,政府办事业就设一个事业单位或机构,编制不知不觉就扩大了,而很多事情并不一定非通过设定机构的方式来完成,可以采用更加灵活的方式进行,这样才更有利于达到“养事不养人”的目的,减少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变“吃饭财政”为“公共财政”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守信认为:精简财政编制、分流财政供养人员(以下简称简编分员),是当前我国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乃至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成为现阶段基层政府深入改革的一项基本任务。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该贯彻三条原则:一是法制原则,制定具体政策、方案时,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注意充分考虑和保护分流人员的合法权益;二是程序原则,具体执行时要稳妥实施,有计划有步骤;三是合理原则,具体政策、方案要科学合理,有利于实施。”杨教授说。
他认为,根据现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分流办法,武汉市大部分区级单位倾向采用的“聘用制”或注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方法,都是合法合理的。
“简编分员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实践中基于稳妥推行的考虑,可能采取各种各样的做法。”杨守信教授说,“但从长远讲,要能够有利于实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达到精简机构,做到政企、政事分开,真正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变"吃饭财政"为"公共财政"”。
对于被分流人员的安置,杨教授认为,现实中主要有两种安置做法:一是工作安置;二是货币补助安置。
货币补助,应当按照原工资福利标准,并结合相关因素,综合测算出一定的补助标准,一次性给予妥善安置;做到同等情况同等补助。工作安置,则在自愿公平原则下,采用聘用制,签订相关劳动合同(或人事聘用合同),保障分流人员的合法权益。
杨守信教授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保护。所以,人员分流必须依法进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麻昌华说:“公共事业提供机制不仅是人员的分流,更根本的是公共事业运作理念的转变。”
“在我国现阶段虽存在人事、劳动两套制度,劳动法律制度及其司法救济较为发达,人事法律制度及其司法救济则有些欠缺,”杨守信教授说,“但从法理精神讲,两者在法律保护基准上是相同的,换言之,人事权益关系的法律调整是以劳动权益关系的法律调整为最低基准的”。
(责任编辑:刘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