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6月22日电(记者郑良)由原建设部颁布,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异议登记。
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说:“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房屋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面积、权属状况等具有推定为正确的公信力,但实践中会出现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现象,此时需要异议登记制度予以补充,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房屋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转让房屋等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异议登记申请人在申请异议登记15日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对登记房屋的权利,并根据法律生效判决要求登记机关对已登记记载内容进行变更;如果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相应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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