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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就表彰奖励决定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版权局首次向社会公布了《关于表彰奖励打击侵权盗版有功单位和有功个人的决定》,极大地鼓舞了一线执法人员努力查办大案要案、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的工作热情,同时也为全国相关版权执法部门及广大版权执法人员树立了工作榜样。
6月20日,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版权管理司司长、“打击侵权盗版举报、查处奖励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王自强就表彰奖励活动相关问题回答了《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的提问。

  《中国新闻出版报》:国家版权局首次对查处侵权盗版办案有功人员进行大规模表彰,其社会背景是什么?

  王自强: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决策,把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到国家基本战略高度来推进,对版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然而,当前我国侵权盗版现象还普遍存在,有的地区和领域甚至非常猖獗。侵权盗版行为,不仅直接侵害智力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挫伤民族创新精神,降低国家核心竞争力,而且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对外投资环境,损害国家对外形象,阻碍经济、文化和科技的健康发展。因此,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已经成为当前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迫切任务。为彰显中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的坚定立场和坚定信心,广泛动员社会各种力量参与到打击侵权盗版斗争中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版权局决定对举报和查处侵权盗版的有功集体和个人实施物质奖励。

  《中国新闻出版报》:奖励资金来源于何处?

  王自强:为了鼓励举报和查处侵权盗版行为,严厉打击侵权盗版活动,2007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版权局设立了专门用于打击侵权盗版活动的奖励基金,以重点奖励举报及查处重大侵权盗版行为的有功单位及个人,资金来源由国家财政专项下拨。

  为保证奖励工作合法、有序、公开、有效开展,国家版权局于2007年9月专门制定颁布了《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成立了由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任主任,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任副主任的“打击侵权盗版举报、查处奖励资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去年底,国家版权局向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发出拟对2006至2007年度打击侵权盗版、查处重大案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有功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的通知。

  《中国新闻出版报》:国家版权局表彰奖励打击侵权盗版有功单位和有功个人活动,与“扫黄打非”部门表彰办案有功集体和个人活动有何关联?

  王自强:国家版权局与“扫黄打非”部门开展的奖励活动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都是为了维护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安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区别在于“扫黄打非”部门的主要任务是维护、确保国家文化领域的安全,其表彰奖励的对象主要是在查堵各类非法出版物、扫除淫秽色情等文化垃圾、整治网上“涉黄泛黄”和有关侵权盗版等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而版权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各种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盗版行为,表彰奖励的主要对象是在查办未经权利人许可、非法使用他人作品而进行商业营利活动的侵权盗版大案要案的有功单位和个人。

  《中国新闻出版报》: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对版权执法工作有何推动作用?

  王自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通过近30年的努力逐步建立起了一套从中国国情出发、符合国际规则的版权保护法律制度,为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文化和科技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当前,在版权法律制度基本建立的条件下,我国版权保护工作的重点已经转移到“打击侵权盗版、维护市场秩序”上来。推进奖励举报及查处重大侵权盗版行为的有功单位及个人工作,是加强版权执法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利于调动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保持打击各种侵权盗版行为的高压态势,不断改善我国版权保护的社会环境。《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对有关版权执法部门查处侵权盗版行为的巨大鼓励和充分肯定,有利于增强各级相关版权执法部门的责任意识,不断提高版权执法的效率和执法水平。

  《中国新闻出版报》:此次受国家版权局表彰和奖励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仅限于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吗?

  王自强: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和《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表彰、奖励举报、查处侵权盗版有功单位和个人的范围不限于版权行政执法部门,表彰奖励的范围包括全国各级“扫黄打非”、版权、公安、文化、工商、海关、出版物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著作权法律法规及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相关规定查处或协助查处的侵权盗版案件。行政执法案件上报的材料包括案情、办案机构、办案人员、查处结果,并附相应的处罚决定书或刑事案件移送文件等;刑事案件上报材料应包括案情、刑事判决书,尚未判决的案件应包括立案或提起公诉的相关材料。截至去年底,各地共上报368份推荐材料,基本涵盖了“扫黄打非”、版权以及公安、电信、市场监管、海关、文化、工商、新闻出版等与版权行政执法有密切联系的相关执法部门。而最终获奖的120家有功单位和94名有功个人就是在其中经过严格评审后筛选出来的。

  《中国新闻出版报》:有功单位和个人的获奖条件是什么?物质奖励金额有上限吗?

  王自强:《暂行办法》第八条中就查处或协助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单位和人员的获奖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在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中表现突出的;在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过程中,主动提供设备、技术、人员或其他帮助,并对查处案件起到重大作用的;查处的案件已依据著作权法律、法规、规章做出行政处罚,或者已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等。同时,《暂行办法》第九条对查处或协助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和个人的奖励金额作出了规定,即“每个案件对有功单位的奖励一般在10万元以下,对有功个人的奖励一般在1万元以下。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不受此限”。

  据此,管理委员会确立了此次奖励活动的评奖标准和原则。如规定只有具备办理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大案要案,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案件已经司法审判结案,有法院判决书,在全社会产生重大反响的;或虽未经法院审判,但已经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已受理并立案侦查的案件可入选一等奖。

  《中国新闻出版报》:国家版权局今后还将继续开展奖励活动吗?

  王自强:本次表彰奖励的对象仅限于查办大案要案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但是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我们的表彰奖励对象不仅仅限于执法部门,还包括举报侵权盗版行为的公民和社会组织。今后,我们在做好表彰奖励查处侵权盗版有功单位和个人的同时,还将把奖励对象扩大到对重大案件的举报人,因为只有最广泛地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打击侵权盗版的斗争中来,把政府和社会两个积极性都调动起来,形成合力,才能有效遏制侵权盗版的蔓延。 (来源:人民网-中国新闻出版报)
(责任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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