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赵建磊认为京石高速公路北京段不应在还完贷款后继续收取通行费,将该路经营者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返还通行费5元。一审败诉后,赵建磊又提起上诉。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已受理这起上诉案。
去年7月9日,赵建磊在途经京石高速杜家坎出口时,交纳了5元的道路通行费。随后他从北京市审计局的一份报告了解到,这条由原北京市计委与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利用养路费和贷款建成的公路,已于2000年12月之前偿还完贷款,截至2004年12月,该条高速路收取的过路费偿还贷款等款项后还剩余近6亿元。赵建磊认为,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因此,作为已经收费期限届满的政府还贷公路,京石高速应停止收费。
首发公司代理人称,2000年10月8日,该条公路的经营权被市政府授予首发公司,经营期限为30年。《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7条针对的是“政府还贷公路”,但现在的京石高速并非“政府还贷公路”,应为“授权经营路”,因此不适用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建磊已经使用了首发公司经营管理的道路,应当支付通行的对价,即通行费。首发公司出具的发票上使用了其以前的单位名称,对此赵建磊享有要求更换发票的权利,但其要求返还通行费则没有依据。即使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赵建磊也仅是享有拒交的权利,而不享有要求返还的权利。对赵建磊所持京石高速已通过收费还清了所有贷款,应当终止收费的理由,法院认为,截至目前首发公司收取通行费有政府许可的依据,因此其享有收费的权利。如果赵建磊对首发公司收费依据的合法性、正当性有异议,其可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因此,赵建磊要求返还通行费的理由不成立。据此,驳回了赵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赵建磊不服,以首发公司收取的5元钱属不当得利,要求予以返还为由上诉到二中院。(通讯员靳洪)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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