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正版的价钱,更多的人习惯在网络上免费下载电影、音乐、铃声。对娱乐行业来说,“版权”这个字眼承载着无数愤怒和苦恼。
5月,卡拉OK版权收费有了合法主体,在民政局登记获得批准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后将代为行使对卡拉OK等音像作品使用收取费用的权利。同时,也传出国家版权局对盗版音乐搜索做出第一例行政处罚的利好消息,我们看到了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不断深入、发展的轨迹。
看到卡拉OK的有力举动,国内其他娱乐行业也大受鼓舞,纷纷拿起维权的武器。
KTV版权收费 钱柜两年付版权费1200万元 “直到目前,我还都是以消费者的身份去KTV,如果能成为卡拉OK版权收费受益者还是很高兴的。”水木年华主唱缪杰说。尽管其签约的唱片公司还没有授权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代理版权收益,但他听到这个消息还是非常兴奋。他表示,在反盗版问题上,艺人一直以来处在尴尬境地,诉讼时间过长,获得的赔付金额低微,尤其面对一些权威网站的侵权行为更是无奈,因为本身歌手的宣传还要仰仗人家,所以告也不是,不告也不是。卡拉OK厅收取版权费的规定毕竟让处于水深火热中的中国唱片界看到了希望。
5月22日,长沙好乐迪音乐广场等4家KTV的服务器被长沙市版权局依法扣押,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删除涉嫌侵权歌曲。5月底,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好乐迪娱乐城被告上法庭,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合理支出费用共计172448.5元。此前1个月,云南省版权局向昆明好乐迪等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将侵权歌曲从VOD点播系统中删除,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侵权,涉嫌侵权的卡拉OK经营场所将面临被强制删除非法歌曲。著名知识产权专家吴汉东表示,现在很多区级法院都有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厅,法院系统对于知识产权案的重视,使KTV版权诉讼有了更便利的条件。
不久前,大型连锁企业钱柜KTV一次性缴纳了最近两年的版权使用费近1200万元,成为卡拉OK版权收费焦点性事件。北京钱柜相关负责人王根章告诉记者,这些费用是钱柜在全国16家连锁店的缴费总和。从去年1月1日起卡拉OK版权收费工作开始在全国展开以来,从卡拉OK行政执法以及法律诉讼的力度可以看出,卡拉OK这个行业里的版权免费大餐真的要结束了。
进KTV聊天该不该缴版权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郭禾评价卡拉OK厅收取版权费时说,“这不是一个该不该缴费的问题,而是早就应该缴,只是一直没有缴。”目前,权利人或经营者对付费不再心存异议,但国家版权局规定,歌厅每间包房每天要缴12元的版权费,很多歌厅表示不能接受,去年在广州甚至有10家歌厅联名向当地的管理部门发出倡议书,认为卡拉OK版权费收得实在是太贵。也有人担心,支付版权使用费后,价格上涨,服务质量降低,费用最终会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北京某不愿透露姓名的KTV负责人表示,他对12元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并不认同,如果消费者在钱柜开了一间房但是一直在聊天并未点歌,那么显然不应该缴版权费。他认为合理的收费方法是按点歌数量收费,这种方法也最大程度地体现了版权保护的原则和初衷。而且现在不能断定收费后肯定“不涨价”,因为还不确定企业是否能消化这一成本。物价部门也对这每天每间包房收12元的版权费表示质疑,认为版权局没有资格去这么做。
但中国音像协会一位负责人表示:“维权的目的并不是打击KTV,而是要提高KTV经营者的版权保护意识,平衡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最终构建权利人、经营者、消费者三方和谐共赢的局面,推动中国音乐产业的良性发展。”
据悉,在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更为合理的按点播次数收费。
背景音乐版权收费 “美廉美”被索赔1.65万元 日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发起了自《著作权法》2001年10月修订以来,首起因超市侵权播放背景音乐引发的诉讼。音著协在起诉书中表示,美廉美金顶街超市在没有征得其许可,没有缴纳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公开在超市里使用音乐作品《烛光里的妈妈》乐曲作为场所的背景音乐,侵犯了其管理的著作权,要求赔偿1.65万元。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副主任来斌表示,尽管法律上没有“二次版权”或者“深度版权”的概念,但对于像卡拉OK、商场的背景音乐的使用,确实有“二次使用”的付费问题。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播放背景音乐,在国内是个普遍现象,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在经营性场所播放背景音乐须取得许可并支付一定报酬,否则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商场、超市等经营性场所对背景音乐的使用,实质上属于一种“机械表演”,即通过技术设备播放音乐的方式使用音乐作品。
音著协给会员提供“优惠打包” 自今年4月起,音著协已独家授权北京金音源管理科技有限公司,代表音著协处理音乐版权许可使用费收费事宜,及向已缴费的会员单位免费提供背景音乐播放器。
金音源公司总裁助理张小姐说,“音著协正是希望通过免费赠送服务的方式,更好地推动背景音乐收费工作的开展”。
“播放机曲库内的3000首乐曲可以尽可能地满足不同商家的需要,并且每年两次更新曲目,这就为商家省了一大笔开销。”张小姐说,“播放机根据用户制定的播放曲单,按日、按周、按月自动播放音乐,而播放记录定时会无线回传至统计中心,音著协根据点播率高低公证合理地分配著作权人的版权费,保证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透明化”。
据了解,目前大部分会员单位都已订购此项服务,并对其人性化特点表示满意,毕竟如何降低背景音乐的运营成本才是商家最为看重的,有免费服务提供,何乐而不为呢?金音源公司称,不排除今后提供增值服务的可能。
商家无法绕过“背景音乐”版权付费 如今商场播放背景音乐已是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通过背景音乐活跃顾客情绪和购物气氛,刺激消费,自是商家都认的理儿,如果没有背景音乐,突然说话还会感觉特别突兀。
背景音乐必不可少,但又不甘心缴背景音乐“保护费”,不少商家提出:“如果播放自己购买的正版CD呢?”
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游云亭表示,即使购买了正版的CD,CD的著作权也不属于购买者,只是购买者个人获得了收听CD中录制的音乐的授权。但如果商业性使用该CD录制的音乐,则超出了授权范围。超市在没有获得音乐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将CD用于播放背景音乐的,实际是在商业性使用CD内录制的音乐。
根据规定,著作权是“权不随物转”,买到磁带等制品并不等于同时买到了该作品的著作权。也就是说,播放音乐是否应该缴费,应该以是否公开为标准。商家即使花钱买的,也只是私人物品,而在商场内作为背景音乐播放,则是在公开场合让别人也享受到了这种劳动成果,不向作者打招呼就播放,就是侵犯了作者的权利。
歌华科技中心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昱东认为,只要是已申请版权保护的音乐作品,商家要播都必须缴费,这是毋庸置疑的。当然商家也可以选择没有申请版权保护的,或者已经超出版权期限的作品。可是在知识产权保护如此受重视的今天,这样的作品还会有多少呢?商家想要绕过“背景音乐收费”,其实是无路可走。
5万平方米商场需缴纳10多万元版权费用 “现在不少商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有的根本不知道自己有支付费用的义务,还有的即使知道了也很不配合。这样的后果往往就是法律条款变成了一纸空文。”音著协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的确,有些商家还不太清楚有关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条文,但是很多商家是知道的,就是不申请授权。”按照规定,商场、超级市场等场所按营业面积收费,每年每平方米收费分别从1.8元到2.65元不等,照此计算,一家5万平方米的商场,一年为背景音乐缴费就得要10多万元。缴纳背景音乐费意味着商家运营成本的增加,商家能乐意为背景音乐埋单吗?
据了解,在本次对美廉美超市提起诉讼之前,音著协曾主动多次与之联系交涉,希望对方树立合法使用音乐作品的观念,主动协商支付背景音乐使用费,但美廉美持不合作的态度。
部分商家已签版权合同 作为中国内地目前惟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著协在1999年前后就开始致力于音乐作品版权保护工作了。据音著协网站统计,目前全国已有近5000家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商场超市以及连锁餐厅同音著协签订了背景音乐使用许可协议,一些航空公司也已为飞机客舱背景音乐定期付费。尽管如此,近10年来的效果却不尽如人意。
“在和商家沟通的过程中,自觉配合的,大部分都是国际大企业,像家乐福、沃尔玛,这些在国际市场上打拼多年的国际连锁企业,很早就形成缴版权保护费这种惯例。”金音源张小姐说,“当然国内也有不少企业做得很好,像居然之家、西单商场等等”。
“主要是观念的问题。”王昱东说,“在我国,商场、超市免费播放背景音乐时间太久,成了天经地义的事,商家很难适应从免费到缴费的转变”。
的确,音著协10年来的举步维艰,就足以证明维权之艰辛。2004年音著协曾就背景音乐问题起诉长安商场,此案被称为中国背景音乐侵权第一案。后双方就收费问题进行和解,音著协撤诉,事件并未得到全社会关注。不少业内人士认为,背景音乐侵权事件虽屡有发生,但由于法律还未细化,取证过程困难重重,而且著作权人最后得到的赔偿甚至不及原告上诉费用,对于音著协这个非营利性机构来说,孤军奋战扭转大局,实在是路漫漫其修远兮。
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执行副总裁李耕告诉记者,版权保护这是约定俗成的国际惯例,但依照目前的实际情况,想一步到位达到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水平,还存在一定难度。在和国际接轨中带来的阵痛是不可避免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全社会来加大普法力度。
“美廉美事件”后,音著协表示,今后将陆续针对拒不支付背景音乐使用费的个别商业企业提起类似诉讼或行政处罚申请,以加大对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保护力度,但也有业内人士质疑现阶段的处罚力度和效果。“美廉美”能否成为中国背景音乐保护的起点,各方在继续关注。
由于被迅雷网“偷偷链接”,提供免费下载,电影《伤城》使购买版权的公司遭受重创。
影视作品版权收费 影视剧官司多数缘起 “未付钱二次使用” 从由于被迅雷网“偷偷链接”了可以免费下载的电影《伤城》,以60万元买下影片网络传播权和收益权的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度公司”)受到“重创”而轰动全国的“我国首例因深度链接下载影视作品被诉侵权”的案例,到今年2月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华谊兄弟传媒有限公司诉讼北京瑞得在线松杰上网服务中心的著作权纠纷案件,近年来,关于电影和电视剧的官司多是由于侵权,也就是未付版权费用而出现的。
记者了解到,在北京华谊兄弟传媒有限公司起诉瑞得在线松杰上网服务中心的这起案件中,华谊向网吧索赔5万元,这个标准是计算出来的,华谊兄弟代理人孙建红算了一笔账,电影《集结号》上映仅5天,就出现在网吧的在线播放栏目中。
在取证的3天时间里,该网站点击率就达到了279次。网吧删除影片时间约为2月5日,依此计算,40天的点击率,按照票价折合成票房损失,大概为22万元。“我们索赔5万元,也是考虑到了网吧的经营特点和赢利模式。结合该影片上亿元的投资,索赔数额并不高。”孙建红告诉记者,他们此次诉讼并不是针对被告一家网吧,而是希望通过诉讼,呼吁社会尊重智力劳动成果,保护知识产权。
影视版权维权一般依赖合同 来斌向记者列举了“电视连续剧《红色追击令》引发著作权纠纷”的案件。今年,中国国家话剧院编剧雷女士向北京海淀区法院状告北京金盾信通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电视台侵犯其著作权。2004年10月28日,被告北京金盾信通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的马经理以海南洋浦金信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名义,并作为该公司的授权代表与雷女士签订委托创作合同。约定,创作26集电视剧本《红色追击令》,每集创作酬金为1万元,签约后,雷女士创作了14集剧本交付马经理,被支付部分稿酬后,再无下文。直到去年7月份,雷女士看到了北京电视台二套节目播出的《红色追击令》,才知道自己创作的14集剧本已被摄制成27集电视连续剧。
来斌告诉记者:“现在,影视作品的侵权案件比较多,主要是暴露出双方签署的合同不是很规范。合同在影视版权的交易中目前被采用得比较广泛,同样,在衍生商业领域维权时也主要依赖所签订的合同。
现在的状况是,很多演员和导演、歌手已经被一些影视出品公司签约。有了专业公司代理,就少了很多权益上的纠纷,但是,一旦超出合同的范畴,合同的被授权方就有可能犯法。这一点是特别应该注意的。
国际上版权“衍生领域”主创有分红 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理事长朱永德介绍说,按照中国的著作权法规定,影视剧出品方付给主创人员薪酬,影视的版权因而也归属影片的出品方也就是制片人,目前影视版权的出售基本上都是取决于制片人,制片人按照供需决定版权的市场价格。欧美的影视除了出品方享有版权之外,在衍生领域买卖和商业流通时,主创人员还享有版税提成,不过比例很低。但在中国,除非一些影视主创人员事先和制片方有关于分成的合同,否则在商业领域多次流通时并不能享受任何利益。
国家版权局将制定衍生版权收费标准 据朱永德透露,国家版权局将成立著作权管理组织,将制定整个文化创意行业的版权收费标准,不久就会公布这套标准。这证明中国现在已经开始关注“衍生领域”的版权收费这个问题。而这在发达国家,已经是通行做法。电影版权的存在,是人最庞大、最有效的资源,也是电影交易的基础和关键。电影版权收益具有很强的连锁性和带动性,版权交易和收益形式可以多途径、多渠道、多方面地实现,包括很多衍生的商业使用领域,所以人可以获得丰厚的经济效益和巨大的市场空间。我们已经看到了好莱坞版权收费给版权人带来的可观利益,版权的维权收费,现在可说在中国已经成为社会的焦点。
各地音像制品使用收费比较 日本:按KTV面积收费 33平方米 每月缴3500日元(约239元人民币)。
66平方米 每月缴8500日元(约581元人民币)。
中国香港:按歌曲新旧程度收费 一首新歌要先举行竞标,向KTV拍卖首播权。
艺人各自的版权费也不一样,词曲作者、音乐公司的版权费都各不相同。
中国台湾:多种收费方式,视各家KTV实际情况来决定使用哪种 按点击率收费:一次0.5元台币 。
按面积收费:0.12元/平方米/年。
按包间收费(拟定)单首歌曲使用费:(0.2元)×1小时点唱的歌。
曲量(10首)×1天营业时间(6小时)=12元/天(1年4320元人民币)。 (李瀛 李岩 吴颖) (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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