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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为加强对救灾捐赠款物的监督管理,保障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严肃处理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中的过错行为,6月18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办法》规定,对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中的19种过错行为必须追究责任。这些行为包括以救灾募捐为名,骗钱敛财的;接受捐赠的单位不按规定向捐赠人出具有效收据,或对捐赠情况不如实登记造册、不如实上报,或伪造、变造、毁损救灾捐赠款物原始登记资料及相关账簿的;接受非定向救灾捐赠款不按规定缴入指定专户的;等等。

  《办法》规定,追究过错行为,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给予口头警告;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评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分别采取组织处理、追究党纪责任、追究政纪责任或移送处理有关机关处理。《办法》还特别规定,在抗击重大灾害过程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从简、从严、从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加重处理。

  据起草《办法》的省纪委、省监察厅介绍,着眼当前、立足长远,着眼预防、立足建设,此《办法》不仅适用于当前的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监督管理,对今后各种形式的救灾捐赠款物监管过错的责任追究也将适用。(记者陈松) (来源:四川日报)
(责任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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