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6月24日讯(记者常红张海燕)近日,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全总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对于企业工会和上级工会在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中负有的职责问题,张鸣起表示,企业工会组织应主动向企业提出协商要约,启动协商程序。
根据需要,区域工会或产业工会组织也可对本区域、本产业内所属企业直接发出协商要约。
张鸣起表示,根据《意见》的规定,企业工会组织应主动向企业提出协商要约,启动协商程序,积极促进与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企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有困难的,其上一级工会可依法代表基层工会向企业提出协商要约。小企业相对集中和行业集聚地区,县级以下区域工会或产业工会组织可以向相应一级的企业代表组织提出协商要约,通过集体协商和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覆盖各类小企业。根据需要,区域工会或产业工会组织也可对本区域、本产业内所属企业直接发出协商要约,同企业方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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