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6月24日讯(记者常红张海燕)近日,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围绕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全总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张鸣起详细阐述了要约的含义和作用。
张鸣起表示,实践表明,开展协商要约行动,有助于激发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自主协商机制的内在动力。
张鸣起首先解释了集体协商要约的含义。他说,集体协商要约是指企业劳动关系主体的任何一方,就依法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协调劳动关系的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行为。提出集体协商要约,是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定程序。
张鸣起进一步说,近年来,我国的集体合同工作稳步发展,集体合同制度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但是,有些地区和企业集体合同工作进展较慢;有的企业拒绝进行集体协商,成为当地集体合同工作的“老大难”;有的企业签约后不履行集体合同;有的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没有及时续签或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有的企业以各种理由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等。协商难、签约难、履约难、监督难的问题制约着集体合同工作的深入发展。为此,江苏、浙江、河北、山西、吉林、四川、重庆等地和部分城市工会相继开展了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制定下发文件,建立相关制度。有的地方开展了“协商要约活动月”和“春季要约”、“秋季要约”、“百日要约”等活动,使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形成了声势、形成规模、扩大影响、营造社会氛围,在推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实践表明,开展协商要约行动,有助于激发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自主协商机制的内在动力,扩大集体协商的社会影响力,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因此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也是工会推动集体合同工作的有力抓手和有效途径。为此,全总制定下发了《意见》,以期指导全国各级工会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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