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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授追问首都机场高速15年巨额收费

  企事业单位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应公开

  此前有媒体报道,首发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不是政府机关,信息公开和他们没有关系。


  王锡锌表示,不能狭义地理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政府”的涵义,《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

  “首发集团属于具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属于信息公开的主体。”王锡锌说。

  记者发现,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实施近两个月,但目前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尚无明确的规定。今年4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在今年10月底前制定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

  “尽管目前实施办法还没有出台,但是公共企事业单位不能因此不公开有关公共利益的信息,《条例》生效之日,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义务就已经产生,不公开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实施办法只不过是要具体规定相关操作细节。我们这次向首发集团提出申请,也是希望能够为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信息提供样本。”王锡锌说。

  王锡锌告诉记者,三位教授将继续向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交通委咨询,明确负责监管经营性公路通行费收入使用情况的义务机关,研究是否存在信息公开中行政机关推诿职责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同时将采纳两机关信息告知书的建议,准备于近日向首发公司再次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公开1993年至2003年间机场高速公路的收费情况;1993年至今的收费流向;首都机场高速公路的投资总额中的贷款总额等信息。对于首发公司对信息公开申请不作为的行为,准备进一步采取法律行动。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者负有法定的信息公开义务。无视法律的要求、无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本质上是对公众权利、公共利益和法律制度的挑战。一个极力追求法治的社会,不应在这种挑战面前无所作为。”王锡锌最后说。

  本报北京6月24日电

  民众可依法“逼”政府公开信息

  杨亮庆

  北京大学三位教授就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相关问题,向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交通委、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是一件可以载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史的大事。他们在申请书上的身份,与北大教授的职务无关,只是三个普通公民。也就是说,公民依法敦促政府公开信息的法律实践,自此开始。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公开信息,一种是主动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第二种是依申请公开,《条例》原文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也就是北大三位教授此次采取的方式。

  笔者研究了各国的信息公开立法,一些国家确有这样的划分,但是,对于这两种公开方式的划分,有严格的法律界限。一般来说,关乎国计民生、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政府都应主动公开;而依据公民、法人等组织申请公开的信息,都不是与公众利益相关或者公众关心的信息。

  举例子说,政府将公立动物园从市区迁出的规划,由于会影响到公众观赏动物的权利,就是一件必须主动公开的事项;而个人到房产部门查阅自己住房的产权情况,或者企业到税务部门了解本单位的纳税记录,就属于第二种情况,政府部门可依其申请,公开这些信息。

  当然,如果申请查阅某一方面信息的个人和机构特别多,这样的信息就具有了公共属性,政府即应主动公开。美国有关法律就规定:如果申请公开某一政府信息的人数达到3-5人次,政府就应主动公开这些信息。这样做,也是为了节省行政成本,毕竟,主动公开总比事无巨细地接待每一个来访者更加便捷。

  反观此次三位教授申请公开的信息,其实与他们的个人利益和家庭生活无关,本不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首都机场高速公路的投资总额及其中贷款总额、收费依据、1993年通车至今的收费总额及其去向,都是与民众利益休戚相关的重大事项,具有明显的公共属性,因此,无论是作为政府部门的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交通委,还是作为国有企业的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都应主动公开民众关心的关于首都机场高速公路的一切信息。

  笔者通读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后发现,只要教授们坚持干到底,说不定有人就得丢乌纱帽。难怪教授们说:“我们认为申请获取的核心信息尚未得到全部告知,决定采取进一步措施推动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有关信息的公开。”

  具体地说,《条例》赋予公众的“杀手锏”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法律条文设计得如此精妙,让启动法律程序者有办法将公开义务机关一步步拉入“法律连环套”。如果你不公开,我就能依法让你吃处分、当被告、丢乌纱。

  最后要敬告一下咱们的政府官员,能公开的信息尽快主动公开,要不然,到时候被依法“逼”着公开信息,既丢脸面,又毁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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