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始第二次审议循环经济法草案。这部法律草案在去年8月曾首次被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循环经济不仅是一种经济发展模式,而且是一种经济增长方式,更是人类安身立命的生存方式。
制定一部发展中国特色循环经济的法律,把循环经济的发展纳入科学化、法制化轨道,是最高立法机关的一项任务,也是一项责任。
删去向人大报告循环经济发展工作条款 草案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政府工作时,应当同时报告循环经济发展工作。”
审议意见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人大常委会可以依照监督法的规定,采取听取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对有关法律进行执法检查等方式,对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工作实施监督。对于政府依照宪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政府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不宜在各单行法律中规定。
修改内容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删去该款规定。
删去电、气、自来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草案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对城市居民生活所用的电、气、自来水等资源性产品,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审议意见有些常委委员、地方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提出,对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等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一是很难根据每户家庭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基数和累进加价幅度。二是价格问题比较敏感,特别是低收入水平的家庭对加价承受能力弱,即使加价幅度不高,也可能影响其基本生活。三是目前许多城市已实行用卡购电、购水、购气的办法,从技术上很难做到按每户的不同基数累进加价收费。
修改内容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删去该款规定。
删去关于报废机动车拆解、禁止重新拼装使用的规定 草案规定第四十条:“报废机动车船的所有者,必须将所报废的机动车船交售给回收、拆解机动车船的企业。”“回收后的报废机动车船必须拆解,禁止重新拼装使用。”
审议意见有些地方和部门提出,关于报废机动车拆解、禁止重新拼装使用的问题,在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已有规定;草案第三十八条中也规定,报废机动车船的拆解、再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此可不必重复规定。
修改内容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条。 (记者 毛 磊 白 龙)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张庆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