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道德重建的前提是制度重建
“近年来科技界受到社会上浮躁心理和急功近利思想的不良影响,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现象,科学道德建设面临新的挑战,院士群体的科学道德也面临更高的社会期望。”6月23日,在中国工程院第九次院士大会上,中国工程院院长徐匡迪用了很大篇幅论及院士科学道德建设的成绩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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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求院士品行端正还不够
王石川
当道德底线不断遭受冲击的语境下,院士群体的科学道德面临更高的社会期望,这是人之常情,因为,身为学之硕彦的院士,早就被视为“立德、立功、立言”的道德高标。
中国工程院院长徐匡迪在工作报告中,用了很大篇幅论及院士群体的科学道德,可谓用心良苦。此前,中国工程院院士、“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在一次演讲中也直言不讳地表示,两院里面还是有些不正之风、门户之争的。报道中,徐匡迪引用了恩格斯的话,“任何人在自己的专业之外都只能是半通”,以及鲁迅先生在文章《名人名言》中所剖析的“一成名人,便有‘满天飞’之概”。徐匡迪说:“这两句话是至理名言,我们应引以自律。”
徐匡迪极为推崇袁隆平、王选、闵恩泽等院士,认为他们不仅是工程科技的开路先锋,更是科学道德和社会道德的典范。事实的确如此。以已经驾鹤西去的王选为例,王选生前常常说,上电视说明科学生涯快结束了,一个处在创造高峰期的科学家是没有时间频繁上电视露脸的;名人是过时的人,名人要保持普通人的心态,知道自己是一个过时的人。就这两句话而言,其用意正好与徐匡迪的忧虑不谋而合。
当然,在一个众生喧哗的时代,让院士穷经皓首,抑或保持绝对的清贫,也不切实际。那么,我们更该追问,为何院士那么吃香?笔者认为,这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一些地方只要院士肯落户,不仅许以动辄数十万的酬劳,还提供丰厚的硬件设备。二是一些企业借院士之名行一己之私利,把院士当做幌子,利用人们对院士的景仰心理实现商业目的。
面对院士群体科学道德令人堪忧的状况,此次院士大会在审议和表决新修订的《中国工程院章程》第四条“院士标准和条件”中,增加了“品行端正”的表述。但笔者认为,仅从道德入手仍嫌单薄,道德重建的前提是进行制度重建。多年前,中国科学院院长路甬祥院士就指出,仅仅依靠科学家的自律是远远不够的,还要高度重视道德教育、社会监督和科研机构内部的制度建设。
遗憾的是,类似的制度建设仍然薄弱。没有制度保障,难有釜底抽薪之效。同时,要规范院士道德,让院士免受名利之累,在构建相应的制度建设之外,还需在全社会破除院士崇拜的心理。也许,当整个社会能够理性看待院士,让院士真正回归到科研天地中去,再辅以相应的制度约束,其道德水准就会得到提升。(作者系媒体资深评论员)
学术道德失范 原因在道德之外
王攀
“品行端正”是因还是果?这个问题要搞明白。有学者提到象牙塔精神,所谓象牙塔精神实质就是把“研究高深学问”视为一种基本的生活方式,作为一种崇高的职业、一种个人的品质和存在样式,恪守“为科学而科学”、“为学术而学术”、“为真理而真理”的价值准则,自觉维护作为“社会良心”之神圣殿堂的坚韧精神。有的学者之所以出现“品行不端”,就是在于违背了象牙塔精神;反过来,违背象牙塔精神又加速了这些学者的“品行不端”。
学者应该是社会的良心,应该成社会的一种矫正力量,而不是为世俗所左右,随世俗之变而借风漂移、随波逐流。因此,喧哗、狂躁与轻浮不属于学者,急功近利、追求时尚也不属于学者。大学的主体是学者,大学保持批判和反省精神,就是要学者保持这种精神。
但是,在社会现代化和大学世俗化的过程中,象牙塔精神日渐式微。因此,“品行不端”某种意义上先是果,再是因——当不再“为真理而真理”,而是以利益至上为追求时,“品行端正”就成空话;当一个学者“品行不端”时,违背象牙塔精神,追求利益就成了必然选择。因此,既要把“品行不端”当成因去防,又要把它当成果去治,不仅要在“院士标准和条件”中增加“品行端正”的表述,还要把维护象牙塔精神,让学者恪守“为科学而科学”、“为学术而学术”、“为真理而真理”的价值准则。唯有此才行。 (作者系媒体从业者)
院士也建立退出机制如何
李记
学界人士的学术道德问题,尤以院士这一“最高学术称号”群体的言行最引人瞩目。徐匡迪先生如此严厉的批评,沿袭了一贯的思维和思路;试图在“院士标准和条件”中增加“品行端正”的表述,也足见力图革新的努力。某种意义上说,新修订的《中国工程院章程》第四条“院士标准和条件”中,拟增加“品行端正”表述的意义,就是试图改革院士遴选机制,严把“入口”关,将学术道德失范者,阻于门槛之外。
必须厘清的事实是,遴选机制改革的效用,意义重大但效用有限——即便它能达到预期目的的“严把入口关”,但它约束不了当选后院士们的行为。如果院士“终身荣誉”的终身制依然存在,在利益诱惑面前,监督工作做得再好,院士们还是有以身试“德”的危险。原因很简单,道德规劝和批评,有时难以抵住利益的诱惑。
和“公务员退出机制”的建立一样,“院士退出机制”的建立,从技术角度讲,并非难事。“院士退出机制”不是对院士头衔“终身荣誉”制的否定,它的效用,只限于处罚那些亵渎学术道德、造成及其恶劣影响、损坏院士群体公共形象的院士们。道德的问题,虽不宜于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但既然是荣誉头衔,用合适的机制进行警示直至收回,未尝不可。具体在操作层面,在两院院士的章程里加入相关细则条款即可。
“院士退出机制”建立的放大意义,不在于批评几位院士或者革除他们的头衔,而在于传达出惩戒学术腐败的决心和信心,在于一套可供现实考量的整肃学术腐败机制现实构建的努力。 (作者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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