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6-26 01:07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近日,河津市检察院作为原告向该市法院提起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有了结果,法院一审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赔偿河津县铸造厂经济损失1025839元,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2000年10月4日,时任樊村镇樊村堡村委会主任的任小轩召集村民任永胜、任国、任亲便等人,指挥不明真相的群众将河津县铸造厂的房屋、围墙等不动产夷为平地,使办公物品、仓储物品等大部分受损或丢失,给铸造厂造成数百万元的经济损失。任小轩、任国、任亲便的行为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案刑事部分被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河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面对经营困难的河津县铸造厂,针对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铸造厂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状况,该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依法代表国家作为原告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三被告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经公开审理后,河津市人民法院判定:被告人任国、任亲便、任小轩共同赔偿河津县铸造厂经济损失1025839元,三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
孟文胜 王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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