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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交抓拍违法车辆合法可行

  近日,江苏南京市交管部门在一辆车号为苏A25856的58路公交车上安装了电子监控装备,专门对付那些闯入公交车专用道的车辆。抓拍到的图片,会迅速上传到交管部门的曝光平台。据悉,由于效果良好,南京交管部门打算推广,初步打算在10多条公交线的部分车辆上装上探头,监控非法占用公交专用道的行为。
(《现代快报》6月24日)

  消息见报后,有不少评论认为,公交车没有权力安装这种拍摄违法车辆的装备,同时也有人认为这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对此,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其实并不存在合法性问题;相反,只要稍加完善其中一些细节,就不仅不会侵犯公民隐私权,而且还可在南京乃至全国推广。

  根据我国现有行政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系统以外的一些具备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或团体,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政事务。由于人手及精力的限制,任何一个城市的交管部门,都不可能亲自掌握所有的交通违法行为。因此,交管部门完全可以委托包括公交系统在内的一些单位、团体,来拍摄一些交通违法行为。实际上,只要有正式的授权程序,这种行政委托行为就能够成立。更何况,公交车司机现场抓拍的图片,还必须实时传入交管部门的曝光平台。其会不会成为处罚的依据,最终还得由交警进行筛选和操作。也就是说,公交车司机其实只是提供一种违章的证据,并没有最终代替交警执法。因此,也就不存在超越执法主体与权限的合法性问题。

  同时,在城市交通日益拥堵的社会背景下,委托公交司机抓拍社会车辆进入公交车道的违法行为,本身正是提高公交通行能力、确保公交优先,缓解城市道路拥堵压力的一种现实选择。只有优先发展城市公交,最大限度发挥其快捷性、舒适性与方便性的优势,才能吸引更多的人选择公交出行。

  当然,让公交抓拍违法车辆,本身也确实还有一些细节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有关部门应事先公开、明示那些安装了抓拍装备的公交车,充分满足民众的知情权;必须对公交车司机抓拍的照片进行妥善保管,严防泄露与侵犯个人隐私情况发生等。只要完善了这些细节性的问题,让公交抓拍违法车辆,就不仅具有合法性、合理性,也具有更强的现实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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