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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罗平烟草公司替原告支付百万诉讼费用

  这起劳动争议发生在2001年,相比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全国各地频发的诸多劳动争议案件来说,该案案情不复杂。

  之所以引起极大关注,原因在于,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主动花钱给原告请律师打官司,而且相关诉讼费用等还不是一笔小数目,高达百万,这在司法界不得不说是件罕见的事。

  公司文件中赫然出现“付款条款”

  案件发生在云南罗平县,原告是被解聘的61名烤烟辅导员,被告是云南省罗平县烟草公司,现为曲靖市烟草公司罗平分公司。

  在该案长达7年的诉讼过程中,被告共为原告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近百万元。其中有一笔付给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费用就高达50万元。

  事情还得从2001年罗平烟草公司罗烟司字(2001)45号文件作出的《关于解除烤烟辅导员聘用关系的通知》说起。

  该文件第三条第三款中写到,“如果烤烟辅导员要求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起诉,须自荐或推荐3至5名代表,并将代表名单报公司党政办公室后,按有关渠道和程序去办理,申请劳动仲裁发生的仲裁费、法律诉讼发生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用由公司负责支付,辅导员代表在罗平县城的食宿由公司党政办公室安排。”

  记者从原告提供的单据看到:按照该规定,从2001年8月24日起,被告共为原告支付的诉讼代表食宿费、律师费、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共计97万余元,其中有一笔付给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费用就达50万。

  罗平烟草公司财务科科长敖建宝接受采访时说:“具体数额记不清楚,相关单据已经存档,只是付给北京律师的50万元费用记得很清楚。”

  据反映,在原告方申请仲裁时,聘请的是云南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可该律师自接触被告方后,由拒绝商讨案情到后来竟成了被告的说客,甚至劝说原告的几位诉讼代表,如果不诉讼,被告方可以多给诉讼代表一些钱。

  一审时,原告方到北京聘请了两名律师,为此,烟草公司支付了50万元的律师费。据罗平县法院的钱必生副院长透露,北京的律师在庭审后还曾主动打电话给主办法官,称“法院判给原告的补偿费用还比较高”。

  值得一提的是,45号文规定的“付费条款”在2002年底就夭折了,被曲靖市烟草公司云曲烟司字(2002)66号文废除。该文件指出,“付费条款”“无法律依据和司法先例,容易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

  然而,66号文并没有立即阻止45号文的继续实施,发文之前产生的费用还得在随后的年份中支付清楚。

  被告为原告支付律师费引发争议

  本案的被告罗平县烟草公司为何出钱给原告打官司?对于这个问题,罗平县烟草公司经理刘永军以要接待上级为由谢绝采访。

  有关人士分析,烟草公司此举有两种可能:一方面是担心原告不断到各级各部门上访造成不利影响,于是想引导原告走法律诉讼途径;另一方面是显示烟草公司有经济实力,能够稳赢这场官司。

  记者今天还采访了云南省的部分律师,律师的意见分成两派。

  一派观点认为,律师接受谁的委托,就为谁辩护,至于律师费谁出,关系不大,原告败诉,与律师辩护是否得力,没有直接联系。

  另一派观点则认为,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这是一种权利义务相互对等、相互制约的关系,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收受律师费,他就有义务为当事人提供服务,说简单点,花谁的钱,就替谁服务。但在本案中,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却收了被告的律师费,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错位,他就不会受原告的制约,也就没有为原告做充分辩护的义务。

  高明 储皖中

  法制网罗平(云南)6月25日电

  事件回放

  2001年8月云南省罗平县阿鲁乡烟叶站辅导员杨改明得知他被为之工作了13年的罗平烟草公司解聘。像杨改明一样身份被解聘的共有91人,其中参加罗平烟草公司组建、连续工龄达17、18年的共有44人,62人的连续工龄都在12年以上。

  之后,连续工龄超12年以上的61名烤烟辅导员向罗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在罗劳仲裁字(2001)第01号裁决书中认定:“……被诉人在长达17年之久的用工过程中,不向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招用工手续,更为严重的是,在《劳动法》已经颁布实施,在劳动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再三督促下,仍拒不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有序的劳动关系,导致了劳动关系严重混乱,是导致本案的直接责任者,应依法予以追究。”61名申诉人不服,随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2年罗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烟草公司对职工作出适当经济补偿,但没有直接回应原告两项主要诉求,即撤销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判决之后,原告方皇甫雄图等43人不服,上诉到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3年11月15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07年11月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指令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2008年4月23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维持本院(2003)曲中民终字第596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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