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员曾某挪用资金183万元,前些天被(厦门)湖里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
曾某原是厦门市商业银行莲前支行上门收款员。
2005年6月至2007年9月期间,曾某在担任厦门市商业银行莲前支行柜员期间,利用被派驻到福建省公路稽征局厦门乌石浦稽征所担任上门收款员的职务便利,采取延迟入账时间、并不断以后挪用的款项归还前次挪用款项的手段,最终实现从其经手代征的公路规费中挪用资金共计183万余元,以实现借贷给其亲属使用的目的。
直至案发时,这些钱款仍未归还。
2007年9月21日,曾某在单位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向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投案自首。 (宋晋勇郭桂花) (来源: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