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6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齐二药”民事索赔系列案作出一审宣判,11原告共获赔3508247.46万元。
基本事实11名受害人9死亡
据悉,自2006年5月至2007年6月止,天河法院共受理了原告起诉被告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11件系列案件。
该系列案的原告因肝病,先后到中山三院住院治疗。从2006年4月19日开始,中山三院为患者注射了齐二药公司生产的批号为06030501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后有部分患者出现了急性肾功能衰竭、神经系统损害,病情加重,甚至出现部分患者死亡的情况。
2006年5月10日,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对涉案的批号为06030501的亮菌甲素注射液作出鉴定报告,结论为该批号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含有305.3mg/ml的有毒有害物质二甘醇,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该批号的亮菌甲素注射液系齐二药公司生产的,由金蘅源公司向齐二药公司购买,医保公司再向金蘅源公司购买后销售给中山三院。
“齐二药”事件发生后,广东省卫生厅组织的省内外专家组,对本案11名患者(受害人)的病例进行讨论,专家组认为:有6名患者(章国宏、周桂全、任贞朝、陈文陆、吴明远、陈宗明)的死亡与使用假药高度相关或密切相关,而有2名患者(曾令光、周杰敏)无确切证据提示其病情加重或器官功能损害与使用“亮菌甲素注射液”有关;有3名患者(陈发、丛刚、张荣蓖)没有二甘醇中毒的临床表现。11名患者中,除丛刚、张荣蓖外,其余患者均已死亡。
判决结果各被告连带赔偿
天河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系列案属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法院认定作为药品销售者的中山三院、金蘅源公司、医保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对涉案药品的制造者齐二药公司享有追偿权。故齐二药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山三院、金蘅源公司、医保公司对齐二药公司应承责的范围负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二甘醇中毒所致,并非其原发病所致的,法院认定各被告连带赔偿各案原告损失的100%。对于无确切证据提示患者的病情加重或器官功能损害与使用“亮菌甲素注射液”有多大关联度的案件,法院认为,虽然关联度不大,但将该批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二甘醇的亮菌甲素注射液注射到人体上,必然会对人体造成伤害,涉案药品与受害人病情加重或死亡事实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产品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四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从受害人病重入院,中山三院因受害人病情危重于入院当日向其家属发出病重通知书等案情综合考虑,不排除受害人的自身疾病亦是其病情加重或死亡的原因之一,据此酌情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判决各被告连带赔偿各案原告损失的60%。
中山三院不服判决将提起上诉
昨日一审判决后,中山三院有关负责人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该负责人称,中山三院是全国首家发现并上报“齐二药”假药不良反应的单位,在及时制止假药在全国范围的使用,防止其难以估量的危害方面功不可没,还得到了卫生部及省委、省政府的肯定和赞扬。
中山三院认为,天河区法院对“齐二药”假药损害赔偿系列案的审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审理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中山三院将依法提出上诉。(记者/陈球)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