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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内地公民深陷边境赌博案 庭审规模叹为观止

  6月11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名被告人和他们的律师依次鱼贯进入大法庭,宽阔的场所竟显得拥挤,如此规模的庭审阵势令人叹为观止。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王凯石、冯亚云、李韬、杨迪四名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并用先进的多媒体方法当庭出示证据。
多名来自香港的被告亲友坐在旁听席上,聆听庭审过程。

  由于被告人数众多、案情错综复杂、证据汗牛充栋,庭审时间长达两天,至次日傍晚方告结束。法官未当庭作出判决。

  7个月内,仅一网站就有5198人网赌下注86.8亿元

  2004年以来,司法机关陆续接到报案,一些人士被赌场外联人员以商务考察谈判为名,诱骗到中缅边境缅方一侧的赌场赌博,有的因欠下赌债而被扣押。类似信息引起司法机关的特别关注。稍后,警方获网络匿名举报,称境外“新东方”赌场规模庞大、组织严密,并提供了赌场网站网址。警方据此追查,确认了相关信息。

  进一步的调查显示,“新东方”的两个赌场就设在距中国边境沿线境外一带,其中的木瓜坝赌场离中缅边境线仅200米,络绎不绝的现场赌客和网络赌客沉溺于“新东方”,不少赌客倾家荡产。数以千计的赌客绝大部分来自中国内地,赌瘾大作时的豪赌产生的关联犯罪和家庭危机多有发生。

  2006年1月23日,根据中央高层和公安部的指示,云南省公安厅开始立案侦查境外赌场组织吸引中国公民出境参赌和网络参赌案,以打击日渐嚣张的跨境赌博犯罪团伙,代号为“06专案”。

  联合办案工作组经过一年多的侦查,获取了大量证据,证实谭氏父子涉嫌赌博犯罪。

  随着证据事实的明朗,云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行动队奉命行动,先后在昆明、曲靖查获7个参与“新东方”赌场网络赌博的团伙。2007年3月,更大范围的抓捕行动渐次展开,警方分别在广东、北京、辽宁等地抓获涉案人员53名,查获7台网络赌博服务器等大批证据。经过司法鉴定,从服务器的电子数据中发现,2006年8月至2007年3月,仅通过“新东方”的其中一个网站参与网络赌博的人数就达5198个,共计下注金额86.8亿元,赌场从中获利2.78亿元。

  2007年9月5日,警方将被捕的涉案人员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云南警方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起诉意见书”说,2005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在中缅边境缅甸境内公开开设赌场,组织、吸引大量中国公民参与赌博,涉案资金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十分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涉嫌赌博罪。

  20名被告人中有4名香港居民

  2008年3月14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20名被告人触犯刑律,犯开设赌场罪。20名被告人中,有4名香港居民,包括第一、第二被告人谭志伟、谭志满,他们是“新东方”的副总经理;被告人中还有8名女性,他们多为赌场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或与赌场老板关系密切;一名银行职员因涉嫌为赌场提供资金便利也被起诉。

  检方的《起诉书》说,1999年以来,被告人谭志伟、谭志满、谭新初长期跟随谭雄(另案处理)在与中国毗邻的缅甸迈扎央、木瓜坝等地开设赌场,采用现场赌博、网络电话投注、网络直接投注等方式吸引大量中国公民参与赌博。赌场在互联网上开设了多个网站进行网络赌博,并秘密将服务器托管在广州、东莞等地。

  赌场内部组织严密

  “新东方”赌场历史悠久。

  谭志伟供述:1999年,他和父亲谭雄就在云南省德宏州瑞丽江中的江心岛租赁赌厅经营,江心岛位于中缅边境线上。谭租赁的赌厅取名“新东方赌厅”,每天租金5万元,赌博方法以“百家乐”为主,赌客只能现场下注。2002年,赌场因被警方查处而停业。次年,谭氏父子在缅甸迈扎央再次租厅经营“百家乐”,一个月的租金在300万~500万元之间。2004年后,谭氏家族先后投资两亿多元人民币在缅甸迈扎央和木瓜坝建设了两家酒店式“新东方”赌场。

  新的“新东方”赌场今非昔比,其内部组织机构严密,为赌博服务的科技手段非同凡响。

  两家赌场员工最多时达到近3000人,检察官获取的证据中,有名字可考的员工就有1553人。赌场设有总办、人事部、财务部、外联部、网络部、保安部、工程部、码房和车队等十多个部门。其中外联部负责联系赌客进出赌场以及他们的食宿和往返机票,码房负责筹码和现金相互兑换,车队的40多辆汽车为赌场和赌客提供服务。如果获悉赌客要从外地前来,赌场会热情提供“一条龙”服务,购买机票、中转专车接送、直至带入赌场。赌场拥有专业化的荷官(在赌台上负责发牌和赔码)队伍,“百家乐”赌台最大的下注金额达20万元人民币。

  谭氏家族多名成员控制着赌场的运转,他们分别出任赌场的高级管理人员,属下员工分为五个层次,分别佩带红、黄、蓝、绿、白工作牌,分工明确细致。

  卫星传输 网络下注

  “新东方”原来只能进行现金现场赌博。2003年,该赌场投资数十万元安装了九画面监控设备,把赌厅的监控录像传到监控室电脑,再通过电信网线传输到互联网上。赌客只需上网下载“新东方”的软件、输入其专用网址和密码,赌场的现场赌博情况即可实时显现在面前的电脑上。赌客先往指定账户中汇入一定数量的赌资,然后雇佣“枪手”在赌场换取筹码并用电话指挥下注就能在线远程遥控赌博。

  2005年,“新东方”采用了高科技的赌博方式,除现场赌博和视频电话下注外,网络直接投注使赌博更加便捷,任何地方的赌客都可异地完成赌博:租用卫星线路,将赌场信息传送到卫星,再通过卫星将信息传送到安装在各地的服务器上。赌客只要输入“新东方”专用网址和密码就能看到赌场现场视频,然后启动网络投注设备直接在电脑上点击下注。

  据“新东方”多名员工证实,赌客绝大部分是中国内地人,每天到赌场的数以千计,上海人、东北人、广东人、浙江人和福建人居多。赌场使用的是人民币。赌客有合法证件的走正规出境通道,其余的则由赌场外联通过简易公路接送或跟随当地边民抄小道过境。进入迈扎央的赌客中,赌资多者可享受赌场免费的客房,赌输后还可从赌场借贷到新的赌资。“新东方”在边境瑞丽市开设了海鲜大酒楼,全心全意为赌客服务。

  “新东方”在银行开设了大量的专用账户转接赌资。一名赌场财务人员说,她手上就掌握着30余本存折,资金最多时有1500万元,主要用于赌场资金周转。另一名财务人员说,他曾用赌场员工的身份证在银行开了600多个户头。当地工商银行分理处一名负责人证实,2006年1月~12月,“新东方”在该分理处的交易额约有1亿元,主要是赌资流通,先后开立的个人账户800个左右。

  5名重庆赌客一个月输掉四五百万元

  “新东方”木瓜坝赌场的一名“枪手”说,2006年6月他替5名重庆赌客现场下注,用“百家乐”赌博,先后输掉了四五百万元人民币。

  这家赌场里遍布着“枪手”,据说有300人~400人。他们领取固定的工资、电话费补贴,不时还有小费,是国内各地赌客的“替身”。这些“枪手”根据赌客网络电话中的指令上几号赌台,码房会依照赌客汇入的赌资情况和赌客的意思向“枪手”提供筹码,“枪手”再听从赌客的电话指令下注。

  一名杜姓赌客说,2005年6月,他的手机多次收到短信:“欢迎到新东方娱乐公司参加百家乐博彩活动”。杜与“新东方”的外联取得了联系,随后把赌资汇往赌场账户开始网络赌博,杜在一年中汇出的赌资达120万元。

  曾多次在迈扎央赌博的一名赌客在昆明开设了网投点,吸引赌客,使用的是“新东方”的赌博网络,从中收取“洗码费”。他和合伙人在居民小区先后开了两个网投点,从2005年年底到2006年8月,下注金额3780万元,输了1900万元,赢了1800万元。在第一个网投点,他们获得的“洗码费”有50多万元。

  “新东方”刺激着越来越多的内地赌客的神经,也严重威胁着国内的社会安定、挑战着中国的法律。

  庭审焦点:

  香港人境外开赌场是否适用中国刑法

  本报记者 殷红 通讯员 付琦

  “新东方赌案”浮出水面后引起广泛关注,一则因为该案涉赌金额巨大,被称为迄今为止最大的网络赌博案。而更让法律界人士感兴趣的是主要被告人是香港居民,赌场并非开设在中国境内,中国大陆刑法是否可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界人士在该案起诉前分析说,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具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对于香港人犯罪的法律适用可分为三种情形:一、香港人在香港犯罪当然只适用香港法律;二、香港人在大陆犯罪,依照属地原则,应当适用大陆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三、香港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二元的法律适用制度,则只可能适用香港特区或犯罪发生地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

  因此,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很难根据大陆刑法追究谭志伟等赌场开设者的刑事责任。他们与缅方签订了合作协议,在当地开设赌场是合法的。而香港司法机关也拒绝把案发后逃到香港的第一犯罪嫌疑人谭雄移送回内地进行审判,并表示如谭雄构成犯罪,他们会按照香港法律追究,但不认为谭雄的行为构成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只是以谭涉嫌洗钱对其进行调查。

  倾向于控方观点的法律专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年5月联合作出的一个司法解释,该解释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的司法解释将有效解决本案的法律适用范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适用于香港地区,该法规定香港居民具有中国国籍,既然具有中国国籍自然就是中国公民;“新东方赌场”位于中缅边境一带,属于规定中的“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赌场的员工、使用的网络线路、通信设施、银行服务均在我国境内,赌客基本上是中国人,符合“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的规定。

  但负责“新东方赌案”的四位检察官认为,“两高”的司法解释对本案件来说,还是无法解决一个根本难题:香港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不能适用大陆法律。

  他们经过缜密推理,寻找到了破解难题之道:《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把“新东方赌案”定性为在我国犯罪,主要依据是,网络赌博的最重要工具——服务器藏匿在我国境内,中国赌客参与网络赌博的核心环节——投注行为也发生在我国境内,赌资的转接都是通过我国银行进行。因此,可以认定该案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适用我国刑法裁决。

  检察官在《公诉意见书》中指出,木瓜坝赌场距中缅边境仅200米,赌场只是形式上在缅甸境内,其他使赌场得以存在、运转的所有条件均在中国境内,赌场开设者明知其行为的违法性,精心选择赌场地点以规避我国法律的制裁。

  “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法律适用问题。”此案第一被告人谭志伟的辩护律师马军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才属于“开设赌场”罪。

  马军认为,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赌博网站和赌博行为都必须在中国境内,通过设在境外的赌场终端才能完成的赌博行为是其不能溯及的司法管辖领域。马军从司法管辖角度认定,这是一起香港人在缅甸开赌场的案件,我国司法机关并无管辖权。

  庭审中,部分律师为被告人做了无罪辩护。有律师形象地解释了服务器和网站的关系。该律师说,服务器仅仅是网站的一个重要组成的硬件设备,仅仅是一种技术手段,与网站是明显不同的两个概念。服务器和网络线路就犹如去澳门参与赌博而乘坐的飞机一样,这里的计算机与飞机没有什么不同,也只是一种工具而已,不能因为网络工具使用者的错误做法而因此将工具的设立者认定有罪。

  “谭志伟开设的‘新东方’赌场在缅甸,并没有直接在中国内地进行赌博,也没有把赌博投注站设在内地,广州等地设有网络服务器,而网络服务器并不代表投注站,目前也没有法律规定在内地设网络服务器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他要求法庭作出无罪判决。

  此外,多名辩护律师则恳请法庭从轻判处涉案嫌疑人,量刑应按照每个人的工作性质因人而异,避免株连,以示法律的公正。

  张振宇律师是被告人谭志满的辩护人,他对“网络电话投注和网络直接投注”两种方式构成犯罪不持异议,但不认可公诉人对于现场赌博构成犯罪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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