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29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性基本法律,它凝聚了中国人民长期以来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顽强搏斗摸索出的经验。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这部法律,共七章70条,七章分别是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法律责任及附则等。
该法已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党中央与国务院高度重视。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并把这项任务作为提高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2006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同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提高危机管理和抗风险能力”;党的十七大又明确要求“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