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催生法律进步
文/汤耀国
上周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报告的决议,批准了国务院提出的2008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如此一来,救灾与重建工作获得来自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赋予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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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固化党和政府治理国家的成功经验,并使各地于突发事件中有章可循,此前已有很好的先例。
2003年非典危机之后,在研究总结抗击非典工作基础上,制定出突发事件应对法,并于2007年8月通过。该法实施半年内,即连遇南方雪灾与汶川地震两大考验,它使救灾工作在整体上有章可循,提高了各级政府的应急治理能力。而在另一方面,面对汶川地震这样特别重大的灾难,一般的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已经不足以应对。因此,该法的修订、配套以及另立紧急状态法的诸多建议便广泛出现,人们期盼法律更加有力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此外,原拟近期审议的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已经延期审议。其原因之一,是要仔细总结此次抗震救灾的得失,以纳入到法律的修改中。从有效提高防灾减灾能力的角度,近来热议的地震预报制度、校舍抗震标准等问题,有望得到修法回应。
而此次抗震救灾中显示出的社会进步、制度进步,也有必要通过法律固定化、制度化,使之在今后更长的时间、更广的范围发挥作用,推动社会的进步。
如海内外认同的对口支援机制,体现了中国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的制度优越性。这一体现执政党的领导意志的重要政策模式,可以探索通过法律固定下来,并明确其启动条件、支援模式,使之转化为国家意志,在今后的重大事件中发挥更充分的作用。
又如在此次救灾中,对捐赠物资款项的使用,采取了自上而下全程监督、全程透明的方式,最大限度保证了物资资金的使用公正性与使用效率。在这个过程中,中央部门反馈有序,地方政府创新灵活,部门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充分到位,其中的一些做法具有启发意义,给今后大额资金使用、重大项目运作等制度监督,提出了富有参考意义的方向,值得继续完善,并加以固定化。
再如,救灾中的志愿者与慈善行为广泛普遍,调整、完善关于慈善、捐赠、志愿者、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法律,使救灾中展现出的人类大爱行之于日常,也值得探索。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框架下,将应急状态下的制度创新,由法律固定下来,转变为常态的社会进步,造就长远的福祉,是“多难”得以“兴邦”的必经之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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