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费暂缓执行上调标准
兰州市物价局称目前还未得到省物价局正式批准
本报讯(首席记者朱婕)原本7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新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将暂缓执行。6月30日,记者从兰州市物价局了解到,兰州市污水处理费上调的标准必须报请省物价局批准后才能执行,市物价局目前还未接到同意调整收费标准的文件,兰州市物价局有关人士表示,就目前看,7月1日起执行新收费标准的可能性已经不大,具体征收时间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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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今年6月,兰州市曾对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召开会议,决定按照一次定价分两年到位,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以用水量的80%征收,其他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以用水量的90%征收。
调整后的标准为:居民用水户(含党政机关、部队、各类院校、福利院等生活用水户),第一年由现行的0.30元/立方米调整为0.60元/立方米;第二年由0.60元/立方米调整为0.80元/立方米;其他用水户(含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户等),第一年由现行的0.45元/立方米调整为0.85元/立方米;第二年由0.85元/立方米调整为1.10元/立方米;公共用水(绿化、消防、路面洒水)不收污水处理费。并拟定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污水处理费调整后,按目前户均用水量,第一年调价到位后居民户平均月增加支出0.63元,年增加支出7.56元;第二年调价到位后居民户平均月增加支出1.19元,累计年增加支出14.28元。
《兰州晨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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