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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年初十,10岁孩童在自家楼下化粪池井盖上放鞭炮,谁知在点燃鞭炮的瞬间,化粪池突然发生爆炸,一股巨浪将他掀起摔在地上,身受重伤。其父母将负责化粪池管理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7月2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该案以调解结案,物业公司赔偿受害人6万元。
受害人:化粪池未及时清理
2007年2月27日下午,程某孩子在自家楼下玩耍,在将鞭炮放在化粪池井盖上点燃时,意外发生了。随着一声闷响,小区化粪池突然发生爆炸,孩子被崩伤,身体多处骨折。后住院治疗花费2万余元,至今未痊愈。
后来程某了解到,大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爆炸原因是由于化粪池长期未及时清理,造成沼气浓度过密,这样一来,遇到明火后就很容易发生爆炸。
程某认为,作为化粪池的管理人,小区物业公司负有及时清理化粪池,保障小区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正是由于其疏忽管理,没有及时清理才造成了沼气浓度过高从而发生爆炸伤人事故。物业公司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赔偿他的孩子各种损失近10万元。
物业公司:孩子因淘气受伤
物业公司辩称:他们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对化粪池已经尽了必要合理的管理和注意义务,化粪池所在的小区于2004年已经通过了有关部门验收,小区中的住宅及附属设施的设计、施工均符合相关规定。因此他们对化粪池爆炸及程某孩子的人身损害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物业公司认为,爆炸是由于程某孩子故意将引燃的鞭炮从化粪池的井盖通气孔中投入化粪池引起的,跟他们的管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而且孩子燃放的是政府明令禁止的擦炮,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相关管理规定和小区物业合同的相关约定,是其故意行为造成的,其损失应当自行承担。况且,程某孩子在案发时未满十周岁,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教育和监护职责,应该由他们对孩子的损失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先赔三万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大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调查处理材料及相关证据和日常生活经验,足以认定化粪池产生的可燃不明气体浓度过密遇明火产生爆炸,造成孩子身体伤害的事实。
化粪池为小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小区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化粪池有维护管理的义务,保证作为建筑附属物的化粪池的功能和安全。对于化粪池产生沼气存在公共安全隐患,有爆炸的可能,物业公司应有预知,应进行完全的维护管理义务,消除安全隐患和发生事故的可能。因物业管理不到位,存在瑕疵,导致爆炸事故的发生。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程某孩子提出伤残鉴定的请求,因其伤情并未痊愈,需继续治疗,暂不能进行,他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及继续治疗费用,可另行起诉。法院判决赔偿孩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万余元。
二审调解:孩子获赔六万元
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市法院主持调解,物业公司一次性赔偿6万元。
市法院认为,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我国民事法律明确规定,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义务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孩子在井盖上放鞭炮时,如果父母认真履行了监护责任,就不会导致孩子被崩伤,因此,监护人存在过失,应负一定责任。
而作为化粪池的管理方,物业公司虽然举证小区住宅及附属设施经验收合格、清淘记录、鞭炮燃放通知等证据,但只能证明化粪池验收合格,和物业对化粪池进行了维护、管理,对燃放鞭炮进行了提示,并不能证明其对化粪池进行了完全的维护和管理义务,也不能证明其维护和管理不存在瑕疵,更无法证明其对爆炸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爆炸事故的发生虽有遇明火这个诱因,但爆炸发生的前提条件是化粪池内可燃气体浓度过高,存在公共安全隐患。所以,并不能因存在诱因而免除和减轻物业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周贤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