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2日电台军士兵侯佑昌在演习中因导弹爆震仿真器爆炸,导致手指、耳力伤残,诉请公共赔偿,一审因无法举证军方“有过失”被判败诉。但台“高等法院”认为,本案若由小兵负举证责任,一辈子也要不到钱,显失公平正义原则,昨日改判台陆军司令部败诉,应赔偿侯佑昌149万元新台币及迟延利息确定。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2005年6月24日,台军汉光21号演习在台中县进行操演。台军人员将“拖式导弹爆震仿真器”从发射管上拆下后,交给侯佑昌保管。该仿真器就在侯佑昌的手中爆炸。侯佑昌的无名指、小指因此受伤截肢,掌骨及腕骨也受开放性骨折,他的左耳也出现听力障碍。
侯佑昌受伤后,台湾陆军虽依抚恤规定予以补偿。但他认为,他虽是军人,也是民众,在战备训练执行职务中,受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的过失不法侵害,应可请求公共赔偿。
台“高院”承审法官表示,改判的关键在于举证责任的转换。依据岛内法令规定,军方因无法举证演习过程中对于侯佑昌受爆炸伤残“无过失”,因此,改判军方所辩不足采信,应负公共赔偿责任。
台陆军司令部另主张,侯佑昌受伤残后,可领取五年的抚恤金37.07万元新台币,这笔金额应可折抵赔偿金,自赔偿金中扣除。但台“高院”认定,抚恤金是对因公受伤残士兵的恩惠,与公共赔偿的性质并不相同,不可折抵赔偿金。
(责任编辑:黄成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