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6月27日电 (记者范春生)辽宁省盘锦市居民许文义从开发商处购得住宅一套,住宅位于三层,不料入住不久开发商在旁边建起高层住宅。在高层住宅建到第13层时,他以自家住房“采光权被侵犯”为由起诉索赔5万元。
辽河油田中级法院日前判定开发商赔偿许文义不能正常采光的损失2.5万元。
去年9月,许文义购买了当地一家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九号楼301室住宅一套。入住后不久,该公司在九号楼南侧开始建设一栋17层的高层住宅。在高楼盖到13层时,许文义感到自家采光受到了高层住宅楼遮挡,每天客厅和主卧室的光照时间缩短,于是找到这家开发商要求补偿。
开发商答复,业主许文义购买房屋时就已经知道在其住宅南侧要开发高层住宅楼,而且小区内所有项目规划都已经过了有关行政部门的许可,公司没有义务补偿。2008年初,许文义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开发商新开发的高层住宅楼妨碍了自己住宅的采光权,严重影响生活和工作,要求赔偿损失5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辽宁省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间距应不小于日照间距系数乘以南侧建筑物的计算高度,依此计算,原告住宅所在楼与高层住宅楼间距应不小于43米。经现场勘查,两楼的间距为35.5米,不符合技术规定,因此导致原告购买房屋的正常采光受到影响,也使房屋使用价值降低。法院最后根据采光受到影响的面积、房屋价值的减损多少等,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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